jerryred168 wrote:此商品為封閉包裝,拆箱後無法恢復!請確定您要購買此商品! 除商品瑕疵外!不接受退貨!消費者就知道了! 何必陷彼此於不義呢?搞得人人皆奧客! 浪費時間於資源!...(恕刪) 加上標語才不會7天猶豫期或7天試用期搞不清楚,避免消費糾紛
口orange口 wrote:加上標語才不會7天猶豫期或7天試用期搞不清楚,避免消費糾紛...(恕刪) 法律保障的是猶豫期,不保障試用期。所以廠商實在沒有義務加標語。消費者自己中鏢也怪不得別人。至於什麼是猶豫期,大部分人根本不關心。只想依照自己的認知行事,到最後倒楣的還是自己。我在這篇文的第一次回文就解釋過猶豫期的立法理由了,只有一個人回應。後面還一堆在瞎扯淡的,根本沒看我貼的文。(還是有看,但是看不懂??)既然根本不關心猶豫期的內涵,不小心中鏢也就怪不得別人了。對了,提醒一下,法律保障的,不是弱者,不是受害者,是"懂法律的人"。
arthurkc wrote:法律保障的是猶豫期,...(恕刪) 現在有很多網購消費平台有7天試用期,才會產生此現象,在露天拍賣很多賣家就有明確斗大的字體標示7天是猶豫期並非試用期,而大型購物網卻有大篇幅產品介紹,反而會漏看了警語,所以中標就大有人在,很多人還是搞不懂猶豫期,鑑賞期或試用期,甚至還有人以為實體店也有7天猶豫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