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電購物網更機車,我11月24號收到手機,28號辦退貨,29號宅配來收走,到現在閃電還沒退刷卡金,閃電寄簡訊來說外面的紙盒有破損,要我賠300元紙盒費,才要給我退刷卡金24900元。我氣炸了成本不到5元的紙盒跟我要價300元,成本不到5元的紙盒跟我要價300元, 成本不到5元的紙盒跟我要價300元, 我馬上連絡消保官要閃電購物網無條件退款,同時通知銀行客服止付這筆錢,閃電到今天還沒有退款。可能真的要上法院解決了
這是閃電寄給我的簡訊ASAP閃電購物網通知您,您201411AP24000379訂單退貨異常的問題,我們已回覆您日前的來信並向您說明尚未退款原因,因多日去電無法順利與您聯繫,於簡訊內提供您繳款資訊,匯款帳號為國泰世華松山分行,戶名: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帳號:037031005443,轉帳金額為300元,煩請您匯款完成後使用訂單系統中的"聯絡客服"提供轉帳帳號後五碼及轉帳時間,若逾12/12未收到您的回覆,將取消此商品的退貨,商品將主動寄還給您,造成不便請您見諒,謝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第 19-1 條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第 20 條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OI88888888 wrote:就是這個紙盒。這一個...(恕刪) 我跟閃電買了很多次,都有外箱保護著!版主所謂的箱子,依提供的照片來看站不住腳,手機外盒有序號,退貨也不可能直接再出售,必須送回廠商那裡重新包裝,貼標,整新再出貨~就像投訴義美豆漿的案例一樣,讓人看笑話~主題方面用詞可能有誹謗之疑慮!勸版主不要意氣用事...就事論事的路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