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8日,國台辦發布“惠台31條”,其中第十八至三十一條涉及到對台影視的優惠措施,其要義是對台影視沒有人員數量限制、沒有影視數量限制、放寬合拍限制。
但這些優惠措施,並沒有讓台灣影視業者喜大普奔,因為我們不是在給一個囚徒光明和自由,而是把一個開帕薩特的人請到寶馬車上,他也高興不了幾天。
早在2014年1月17日,國家廣電總局就已經下發過一個文:《關於加強海峽兩岸電影合作管理的現行辦法》,其中就說“凡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台灣影片,作為進口影片在大陸發行,不受進口影片配額限制。”
只是那時還對合作攝製電影有所限制,諸如大陸演員不少於1/3,聘用境外主創人員應經廣電總局批准,當然合作影片就視同自家人,享受國產影片待遇。
一方面大陸持續釋放善意,拿其當自己人,可另一方面台灣對大陸又是怎麼做的呢?
每年只允許十部大陸影片在台灣上映,早些年是排隊,現在是抽籤,此正謂:我待你如手足,你待我如衣服!
像最近幾年內地大火、口碑爆棚的《戰狼2》《紅海行動》都沒有機會在台灣上映,反而一些口碑不佳、瘦骨嶙峋的電影反而被抽中在台灣上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