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5星期日,我姪子在士林夜市買褲子,將手機iphone7(黑)遺落在室衣間。等發現不見手機後,馬上回頭尋問店家,是否撿到,但店家老闆說沒看到。接下來當然是報警,然後將icloud尋找記錄給警方看,警察也到了手機出現的位子店家尋問>問店家是否可調閱監視器,但店家不願配合,警察說這樣他們也沒法處理,只好作罷,請問大家有無其他辦法呢?這事件 我妹是有猜測手機大概是落入誰手,也跟他表明,他拿這iphone也沒用,願意用幾千元代價將手機(iphone7使用一年了)贖回,但對方沒任何回應。
luis1218 wrote:2017.11.05...(恕刪) 可以的話!在24小時內,拉開兩個明確的時間去定位兩次!因為這是星期日又是在士林夜市!要知道後續的物件落點,或是有無糾紛問題!很建議你這摸作!因為不知道物品落在店家還是外面了!留在店家人手裡還是其他客人手裡了!旁邊的手機行倒是其次!因為有些店家人是很成熟的,開店賺錢不是要亂搞捨摸侵占貴重物品!有些店家人懶得提,就是那些狀況!你在花花世界的大型觀光夜市太不小心了!以後去這種地方,幫愛機設定警報app吧!最好設定那種關機也能吵死人的!或是關機也能啟動的鬧鐘吧!懶得下載就要研究好啊!別傻信靜態定位和常態報案流程阿!當年不是有女柯南漂亮破案iphone和男柯南方式!先google看看吧!
找手機 沒有搜索票警闖民宅「沒關係 去法院告我 我都陪妳沒關係」蘋果日報20160406我查扣手機 也要搜索票【聯合報╱2014.06.27 】我國對搜索採令狀主義,有搜索票才能搜索;通常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會明確記載搜索內容,只要搜索票有記載,手機亦可為搜索客體。司法實務上,檢方通常會將手機列入聲請搜索的範圍,法院亦會裁准。法務部指出,除非是緊急搜索(現行犯逮捕或廿四小時內證據有滅失之虞),或當場命嫌疑人交付並同意查扣,否則要有搜索令才能查扣手機。通常檢方聲請搜索票,為了盡可能含括可能的證物,條列要查扣物品後,最後會寫「以及包括其他可疑證物」列入查扣範圍,這樣彈性比較大。司法院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票上應記載犯罪嫌疑人、應扣押之物以及應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時,會釋明搜索理由及勾選搜索範圍,通常檢察官會將「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項都勾選,盡可能綿密,以免漏失物證。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檢方未將手機列入聲請搜索範圍,警察搜索犯罪嫌疑人時,發現嫌疑人身上帶手機,客觀上判斷手機與犯罪有關連,警察可搜索手機,但不能看手機內容,除非經犯罪嫌疑人同意,才能看手機。刑事局表示,國內警察對犯罪證據合法取得十分嚴謹,手機是牽涉隱私的個人財產,沒有絕對必要並取得合法程序,警方不可能搜扣、查閱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