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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電信法第42條規定,「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另依同法第67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電信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規範請參閱:
https://tw.bid.yahoo.com/help/auct/policy/item/wireless.html
公告:
http://tw.auction.mb.yahoo.com/seller/message_thread.html?bidtype=_ca&tid=935
同時,代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重要宣導如下:
一、網路販售電信終端設備注意事項:依電信法42條規定,電信終端設備(行動話機、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行動數據設備…等)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輸入或販賣。若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將依電信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設備。
二、網路販售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注意事項:依電信法49條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執照無線對講機、無線耳機、無線滑鼠、車用MP3 FM發射器…等)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若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將依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
備註:
1. 我國認可之國內電信設備驗證機構名單(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408&law_sn=1365&sn_f=1365&is_history=0)。
2. 販賣產品如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請將產品之廠牌、型號、認證標籤號碼(NCC型式認證標籤,如: http://tw.yimg.com/i/tw/auction/help/wireless.jpg 或原電信總局時代認證使用之標籤)清楚標示於販賣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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