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電信法 第 42 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
,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
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第 6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營業規章未經報備者。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備置營業規章供
消費者審閱者。
三、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
備者。
四、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之行
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未置符合規定資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從事電信工程相關工作者。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七、除第一類電信事業外,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規定
實施之檢查或不提供資料或拒不到場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並得沒入其設備;第四款情形,並應勒令停止營業。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有人真的這樣被沒收的嗎???~~
awillie wrote:
請問ncc這種審核制...(恕刪)
台灣 NCC 是參考美國FCC 設立。
如審核制度簡化,可以促進貿易自由化。
例如: 加拿大ICES-003 可接受通過 FCC ; 即有 FCC ID 即可通關不需再驗
台灣商品需有兩個認證標籤,iPhone 背蓋標籤需要特別製作。
(1) 電磁相容認證 -- 電磁波干擾認證 R xxxxx
(2) NCC -認證CCAI xxxxxx-- 經政府授權的實驗室,根據NCC技術規範(功率及波段)進行檢測和批准。
APPLE 優先取得以下這些認證,IPhone 背蓋認證標籤統一製作,可以在很多國家銷售。
背蓋認證標籤有以下 :
(1) FCC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
範圍有美國50多個州、哥倫比亞以及美國所屬地區。
(2) 歐 洲 共 同 市 場 (European Community) CE認證
成立歐盟就是要消除貿易障礙,不然每個國家規定不一。
範圍有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愛爾蘭、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臘、瑞典、芬蘭、奧地利、丹麥、波蘭、馬爾他、斯洛維尼亞、匈牙利、立陶宛、斯洛伐克、捷克、愛沙尼亞、塞浦路斯及拉脫維亞,等二十五國。
(3) WEEE -廢棄物回收處理標準
(4) "!"alert symbol- 少數歐洲國家非依照 CE標準,功率及波段認證 。
(5) EMC 電磁相容認證
(6)加拿大ICES-003 - 不需再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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