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肯還你就很好了,心存感激還不怕麻煩跟你約時間要多費功夫至少請杯飲料應該不難以前在九份檢過手機看通訊紀錄找最近時間的人打過去通知等了十幾分鐘後,年輕人失主來拿拿了轉頭就走,連句謝謝都沒有OS:早知道當作沒看到
伽藍雨 wrote:...畢竟撿到的人沒義務歸還你(直接丟水溝不行嗎?省事又方便),即使不丟水溝啦,關機放家裡當裝飾品擺著也沒犯法...(恕刪) 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本罪雖屬輕罪,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而當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無法再撤回告訴,一旦查明侵占人並列為被告,縱然告訴人表示要撤回告訴,檢察官依然必須依據職權續行偵辦,起訴後法院也必須依據職權審理定罪。
本來無一物01 wrote:民法第803條拾得...(恕刪) 的確,但是前提是能找到那個撿到的人吧,如果失主能用「心電感應」到手機在撿到的人家裡,那當然就是依法處理!重點就是人家撿到失主的手機歸還,不應該當成理所當然,要抱著感恩的心態不是嗎?
yinhsien wrote:01的人真的善良,基本上台灣人都只有謝謝而已 哈哈..我也是這樣想...真實世界100個大概有70個只會說謝謝,24個會買杯飲料..5個連謝謝都沒有...會給錢的了不起1個..這1個我想99%大概都在01了..
居然有人說可以放家裡當裝飾品?!這樣不是侵佔什麼是侵佔?!還說踢到水溝內,你看到不要動,有需要踢到水溝?!天啊,這種人心裏多扭曲啊,你不要撿不要動,手機會自動跑到你的口袋嗎??怕麻煩可以裝沒看到,這樣對待別人的物品好嗎?!人都有疏忽時,如果那一天自己的手機這樣被處理,那也只能怪自己衰,遇到同類人對了,如果調監視錄影帶,看到人家惡意踢水溝,不知道人家是否會提告毀損
去年在停車場撿到1支Sony ,在原地接到對方的電話,結果對方要我送過去(什麼情況啊...),最後他說要過來拿,我在原地等了20分鐘,來的是一個感覺我欠他的,唉...連感激都不會的人,你還指望他的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