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sinla wrote:10 項專利未必全部...(恕刪) 專利權互告是一回事,End user關心的是手上拿著iPhone還是兩支手指滑來滑去順不順暢的問題。Aple也不是省油的燈,會讓這事對簿公堂應該也有五成以上勝算,否則也會令找途徑解決。回到消費者的角度,使用的愉快經驗不是只有多點觸控就能滿足,整個UI的邏輯才是讓人開心的重點,人因工程又是更深的學問了,有甚麼專利固然重要,各品牌設計師、工程師腦袋想的是甚麼才是關鍵,說到這延伸一個問題老闆最重要甚麼老闆會吸引甚麼下屬,下屬照老闆意念發展,這是形成產品文化的基本元素。Apple的老闆就那麼一個,簡單明瞭。w系統的老闆就像該系統一般複雜,老闆外還有老闆,相互間也各都是老闆,偏偏最大的那位老闆思想之封閉,連自己小孩都不准用敵牌產品,這種思想想也知道會帶出甚麼樣的產品,樣似開放其實也是另一種封閉,軟體升級相容問題,硬體升級相容的問題,過往每年都要發表新規格機版配合新CPU,再造一股風潮,消費者只好狂追換系統來滿足走在時代尖端的快感。Nokia有自己的堅持,也是手機界中最早開發讓使用者愉快的介面,讓使用者有愉快的使用經驗,所以會有那麼大的死忠用家,關鍵也是UI,這是之所以可以有機會跟Apple一搏的基本條件。其他廠商沒搞清楚這一點很難成功。Apple的整體綜效已經產生,這代表著除非敵牌有能力在Apple開發時程上加速追上,,並拿出有殺手級的條件才能讓已經和淺在的Apple user回心轉意,否則我用的那麼愉快而且有長期經驗與軟體、音樂等投資,為什麼要放棄現有一切重新再適應一遍?
cklee wrote:專利權互告是一回事,...(恕刪) 手機是否好用與用心去做, 老細處事如何, 包容度去到哪一個層次等....其實碰不是這個 topic 要討論的論點, 討論重點係 apple 是否有偷用 Nokia 的專利及探討 Nokia 提出起訴的原因.
chisinla wrote:Apple 的多重觸控專利亦受到義隆挑戰, 義隆 06 年就告入了新思侵犯其多觸控專利碰成立, 現在亦以同一專利控告 apple...(恕刪) 這真的是題外話,不過在另外的討論串就由提到義隆的專利在於硬體的設計,但是如iphone等等觸控都在於軟體的辨識,所以最後會怎麼判還很難講何況義隆不只是告Apple,包含觸控功能的所有大廠都一起被告,搞不好最近正夯的windows 7不久也要列席被告了回到主題「無線數據」居然會是Nokia的專利,表示Nokia真的很有遠見若是沒有這次的新聞,誰知道這件事?
sickfoot wrote:這真的是題外話,不過...(恕刪) 其實我對義隆起訴其它廠商我又不覺得是奇怪, 數年前已告入 Synaptics 侵犯其 Multi touch 專利, 及後 Synatics 反告義隆侵犯其單點觸控專利, 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這類的專利新聞多不勝數, 有用過別家的專利而無付錢的, 最後就付錢了事吧了不算什麼特別.不過我認為 Multi Touch 專利一定不是 Apple 獨有, 因為義隆告入 Synaptics 時, iphone 還未發表及推出, 另外 Synaptics 現在亦推出不少 Mutli touch 的 Touch pad, 還有 Pre 身上用的 Multi Touch 亦是另一家提供 ( cypress )
sygate wrote:討論重點係 apple 是否有偷用 Nokia 的專利及探討 Nokia 提出起訴的原因 請先釐清一件事:侵犯專利權不一定是「偷」用。專利權不是著作權,這句話我在每篇講專利的討論串裡面都重新申明一次。專利權真正的意義,是允許專利權「持有人」在該國家境內擁有完全壟斷市場的權力。這個專利權持有人不必是發明這項技術的人。著作權是非登記制度,但專利權則是登記制度。換句話說,不管誰先發明,先登記的先贏。舉個例子說明,假設有兩家科技公司,一家在美國,一家在台灣,兩家公司都在研究用 Web Cam 辨識動作取代滑鼠控制電腦的方法,但是兩家公司都不知道對方在做相同的東西。兩家公司投入了三年的時間研發,美國公司先研究出可行的解法,但美國老闆認為先做出 Prototype 證實有效再說。台灣公司晚了一個月研究出來,但台灣老闆認為在做出 Prototype 前應該先申請專利。於是台灣公司先去申請了專利,美國公司三個月以後才去申請。結果,專利權給了台灣公司。美國公司雖然花了三年時間研發,但是美國公司想賣這個東西,還得付錢給台灣公司買授權。這就是專利。更進一步說明,專利權的侵權與否認定,全部都看權利範圍申明(Claims)的文字用語怎麼寫。舉上面的例子來說明,臺灣公司研究的可能是以要使用者在鏡頭前揮手做指定動作才能辨識,美國公司研究的可能更先進,只要用臉部動作就能辨識。兩者發明原理相同但是使用情境不同,需要用到的辨識技術精細度也有差。但如果台灣公司的專利權利範圍聲明使用的文字說明,沒有限縮在「手勢(gesture)」,而是更管泛的用辭例如「肢體活動(membrum activities)」,然後法院認定「頭部、臉部」也符合「肢體」的定義,那美國公司還是算侵權。搞昏頭?沒關係,很正常。專利法相關規範原本就「不是」寫給一般人用的,裡面有很多的規定完全超出一般人對於「發明、著作」這些東西的常識範圍。講難聽點,專利就是付錢給國家來換取商業壟斷權。所以當一般人看到「XX公司告OO侵權」,一般人(包括大部分媒體記者)只用常識判斷,就會往「剽竊」「盜用」這方面去想。但是真正懂得門道的人看到這種消息,都知道那不過是一種變相的商業合作的「前置儀式」而已,就像兩個人見面交換名片一樣稀鬆平常。探究哪個技術到底是誰發明、到底是誰從誰那邊學到、然後兩者有什麼差異,這些討論根本和整件事真正的核心毫無關連。侵權與否的認定,那完全是律師們的文字遊戲。技術本位的思考方式,在侵權官司這種商業活動中是完全派不上用場的。
ulyssesric wrote:請先釐清一件事:侵犯...(恕刪) 從朋友的例子引申去看, 那麼我相信 Apple 被告入的機會係差不多 100%, 即使 Apple 用的技術是自家硏發, 但 Nokia 及義隆的專利應比 iphone 推出時更早
chisinla wrote:從朋友的例子引申去看...(恕刪) 如果是小公司(通常是那種專利蟑螂公司)告大公司,那可以解讀為要錢。但是大公司告大公司,通常是想要對方交互授權某些東西。所以在專利的實務上,會將某些專利當成「攻擊型」和「防禦型」。別笑,商場如戰場,鬥爭更激烈、更血腥。看 10/24 當天 Garmin 和 TomTom 的股價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