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nk720905 wrote:
你錯囉是可以無需說明...(恕刪)
建議大大你可能要再查清楚消保法關於七日猶豫期間的規定及其立法理由或精神。
首先,確實可以不付理由,享有七日猶豫期間。但仍有例外,即若能以合理方式使用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這函釋即是針對之前google事件而來)。
再者,鑑賞跟試用在法律上的意義是有區別的,就消保法19條規定觀之,應較傾向猶豫期間。所以網路購物(非私人間網拍)七日內退貨是ok,但仍須注意包裝、配件等是否完整,及產品本身是否保存完好。猶豫期間並非試用期,試用期間損毀商品還是要自負其責的,只是現在各大線上購物通常為服務至上,通常會算入其成本加以吸收,所以還是別濫用的好,屆時倒楣的還是消費端。
相關函釋跟法律名詞解釋其實你google一下都有,可能要改一下您的筆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