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許多的回應後, 自己心底也有不少省思: 是不是不該從一開始就幫別人貼標籤? 是不是一開始就該用懷疑的眼光看待整件事? 是不是一開始不該論定他有罪?
我總覺得, 在這個貼車牌都自動修掉的論壇竟出現極盡驚人的個人資料細節感到驚愕與不解, 我知道資訊皆是GOOGLE而來, 也知道所有資訊幾乎都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朋友放上去的, 但當所有無心的資訊結合在一起卻成為強而有有力的利刃, 銳利的劃破我仰賴的寧靜 . 網路世界的資訊安全, 要說恐怖也好,要說當事人不重視資安也好...網路的驚人效率和這種事件影響的廣泛性實在不容輕忽!
也請各位有資訊檢索能力的大大控制好您的武器!
題外話, 電視公司應該延請這些人去當編劇阿!
...........無名的創意也是原因之一??? 我第一次用"好友"這種功能也感到無比驚奇, 常常可以看到自己失去聯絡方式的朋友或認識朋友的朋友, 但舉凡blogger, facebook twitter, plurk要是他沒有在你的留言出現, 其實是找不到的.這種資訊分享方法讓我覺得當我的朋友很危險..XD 當然也可能是我想太多
Winston, Lin wrote:
看完許多的回應後, 自己心底也有不少省思: 是不是不該從一開始就幫別人貼標籤? 是不是一開始就該用懷疑的眼光看待整件事? 是不是一開始不該論定他有罪?
(恕刪)
我想你大概只爬了這一棟,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莊生前面還有個"3.0 BETA磚塊事件"?當時引起許多網友的憤怒,我也是受害者之一,不光是變"磚塊",更是因為我對該網友說了:"不排除走法律途徑",
反而引起許多網友的不同看法,當然,我想這是大家的認知不同,我也不會怪這些網友.
更何況當我說要走法律途徑時,莊生還在裝傻??
提到先前發生的事,是因為該網友在那一篇的身份已經被揭露.
所以boller0811網友如果發表的這篇文章,已經直指是莊生,確無法證明時,莊生是有權告他毀謗的.
同樣的,其他網友對於莊生的批評如果"太超過",一樣有觸法的可能.
所以,或許你還該省思一下,凡事是否應該看全貌,而非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Winston, Lin wrote:
我總覺得, 在這個貼車牌都自動修掉的論壇竟出現極盡驚人的個人資料細節感到驚愕與不解, 我知道資訊皆是GOOGLE而來, 也知道所有資訊幾乎都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朋友放上去的, 但當所有無心的資訊結合在一起卻成為強而有有力的利刃, 銳利的劃破我仰賴的寧靜 . 網路世界的資訊安全, 要說恐怖也好,要說當事人不重視資安也好...網路的驚人效率和這種事件影響的廣泛性實在不容輕忽!
(恕刪)
承上,這還是你要省思的地方.
有網友看到一台靚車,順手拍下來了,把照片登在這裡,有可能當事人並不知道.
所以如果網友或是站方要求把車牌遮掉,這也很合理.
但是莊生同樣是"這網站的網友",當他在上一次欺騙網友時,還死不承認,坦白說,若非是越來越多的證據,比對,
證明了他並沒有幫網友開通後,網友才會陸續依據他的資料找出他的身份. 但是除此之外呢?
除非真的走法律途徑,但是如果沒有網友提供的這多資料,真的要提告,我想可能就得擔擱很久.
恐怕今天莊生已經不知又有多少起?
況且別忘了,這篇發生的事是他"第二次".
劃破了你的"寧靜"?
你是莊生嗎?
我想今天沒有任何的人,會在沒有任何的理由下,去揭露他人的隱私.
至少我認為在這裡的網友都有一定的水準.
我是"資料被惡意揭露的受害者"(不是在這裡),但是我還是只能說,就個案來說,
揭露莊生的資料,網友有錯嗎?
我認為在這個事件上:"沒有".只能說大家會更引以為戒,在網路上不是可以隨便為所欲為的.
這也和"資訊安全"無關吧?
至少沒有人去"駭"他的電腦,從他電腦裡取出資料.
否則好像還真的觸法了,我想大家也不容許這種事發生.
與其討論你講的那些,不如藉莊生的案例,大家來省思在網路上的行為,
是誰把網路當成了"犯罪工具"?
Winston, Lin wrote:
題外話, 電視公司應該延請這些人去當編劇阿!
...........無名的創意也是原因之一??? 我第一次用"好友"這種功能也感到無比驚奇, 常常可以看到自己失去聯絡方式的朋友或認識朋友的朋友, 但舉凡blogger, facebook twitter, plurk要是他沒有在你的留言出現, 其實是找不到的.這種資訊分享方法讓我覺得當我的朋友很危險..XD 當然也可能是我想太多
(恕刪)
其實找你去比較適合,因為上一段你寫的比較"令人作嘔",挺適合的.
不太願意這樣批評網友,但是你的"題外話",讓我不得不如此說.
你在不了解的情況下,用了不友善的形容.
如果我沒記錯,FACEBOOK同樣可以透過姓名,MAIL去找你的朋友.
至少我就用姓名(英文)找到我十幾年前去國外念書的朋友.
可是這種蓬勃發展的"人際關係"的網路應用,不就正是你所"擔心"的嗎?
如果沒記錯,對岸或是韓國等國家,都還有所謂的"實名制".
韓國好像有一個類似FACEBOOK的網站,還得實名,確認才能加入,先前看媒體介紹,
好像還很紅,不知現在如何就是了.
與其想這些,不如說:"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網路的發展,只能說現行法律並沒有"跟上",許多的見解上,是和發生在現實有出入的.
所以我在另一棟大樓才寫到: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55331&p=40#13580000
有些網友對於網站很多的規矩覺得很麻煩,但是我覺得"很好".
甚至還有所不及.(如我在另篇提到的希望站方能做的)
就如同上面提到的,有些法律並不適用於網路.
就如同網友資料被揭露,有違法嗎?
很遺憾,不知是不是我告錯條,告"妨害秘密"不成立,但是可以告哪一條?
但是一但揭露之後,有些法律就開始"適用了" (至少我如此認為)
舉凡公然侮辱或是毀謗等等.....
如果留意法官對於網路上所發生的行為,都是對"已知身份"才告的成.
如先前有人辱罵綠正妹,有連結到他的相簿,很明顯的是有針對特定身份.
所以也建議網友網路發言,不可不慎.
簡單的說,在這裡,你不認得我,我不認得你,"公然侮辱"或是"毀謗"是"不適用的".
因為"匿稱"的關係.
還好在這個網站上一但發生這樣的事,是一定會馬上被處理的.
這也是為何還對站方有更多期待的原因.
畢竟這些詐騙拿網站當工具,站方總得出手一下吧!
Winston, Lin wrote:
剛剛在好其心驅使下把...(恕刪)
如果... 不懂事情始末... 也許做個安靜的看戲人... 會比較好一點!!
如果... 想對整件事情作結論式的發言... 那可能需要把整件事情... 搞懂...
大樓不只這一棟!! 還有五六棟等著你去爬....
從中間亂入的做評論... 不是很恰當!!
反正樓主已經報警了... 再多的言論沒有用!! 一切交由公權力來作評判....
Winston, Lin wrote:
剛剛在好其心驅使下把...(恕刪)
網路這麼危險?這麼恐怖?
現實生活中,即使只是下樓,到街角的便利商店去買個早餐,會經過多少監控攝影機?被多少陌生人看見?
對於一個陌生人,誰有興趣去看他每天早餐吃什麼?
網路上也是如此,公開的資料,就如同公開的出現在所有人面前,同樣的,會不會被挖資料,也只看別人想不想認識你?
現實生活中違法,有可能被執法單位調查,即使不違法,一旦引人注意,不論是違背善良風俗或是太過熱心的每天扶老太太過馬路,只要有人有興趣,一樣會被人挖的,有興趣的人越多,挖的力道越大,現實生活感受不到,那也是因為對你感興趣的人實在太少。
在網路上活動的是人,也是人類社會的另一個面相,在你引起大眾興趣之前,有多少人會對你的 blogger, facebook, twitter, plurk 或是 Mobile01 上的資訊產生興趣?更何況興趣還大到抽絲撥繭的拼湊資訊,非把你找出來不可?
如果不是幹了什麼了不得的事的話,擔心資訊被拼湊,跟擔心巷口攝影機知道你每天早上七點四十五會去買早餐,這兩者其實差不多。
至於為什麼大家有這麼大的興趣,把那位莊先生挖出來,你都爬完了這棟樓,應該多少也知道一些吧!
網路是匿名,但現實生活中我們也沒把個資就貼在身上,不論是在網路上還是在現實中,別幹壞事,就不怕人來挖你。
破
論壇本來就是用來長知識的不是嘛? 其實之前跟瘋哥回的很激烈其實也是基於這個論調.
還有,大家認真了, 其實我是很羨慕挖資訊的能力的XD
關於那個寧靜, 我自己也覺得是很爛的比喻, 可能小弟稍微宅了一點, 有時候看某人不順眼或純粹不想跟認識的人吐露心事, 其實偶爾會在一些地方發言, 自己感覺那些東西永遠不會被認識的人看到.....原來我錯了!...的確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還有像這種精彩的討論在日常生活中其實很難作到, 一旦熟了就不可能用懷疑的心把一字一句慢慢斟酌, 從頭批到尾, 看來如此銳利, 過癮
....我把他的事蹟都爬完啦,我只覺得這棟大樓也該結了吧, 畢竟是別人作的-我回錯地方了, 抱歉!!

害人變磚很不可取,尤其是保證已開通後隔天又去問別人,還有之後的等等作為. 看完他的惡行真的無言了, 身為小他們好幾歲的草莓族,其實看完有很多感觸(eg.這種損人不利己的蠢事幹了到底有甚饃用呢)
對了. 只是出於好奇....有車牌到底可以幹麼? 我只知道好像查得道該車主的姓或公司名(如果是公家的車??). 因為之前看到有人在吵說在國外拍得車子車牌也該遮, 強調這是禮貌; 另一派在吵說車主在國外, 遮了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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