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EVE wrote:
咦??犯什麼罪??蘋(恕刪)
你已經在網路上宣告此行為
如果你真的如此作為
證據確鑿下
蘋果就可以以下條文來提告求償
1.民法第 184 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刑法第 355 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上若被認定是惡意,則屬「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除了賠償運費損失外,若賣家得以舉證其受有其他損害且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則可能須賠償包裝、時間、人力與復舊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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