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品是私人間的買賣交換的確是買受人要自行提出證據證明拿到的東西有問題但是當你的交易對象是一間公司應當這間公司就得要提出證據證明公司已經提醒買受人檢查相關的檢查項目並且確認各項檢查要點都雙方確認無誤的簽收證據怎麼可能要求消費者要有判斷與證明的能力這種法令明顯就會破壞消費者對商家的信任就是因為法令的偏袒商家造成消費者對商家的不信任最後又演變成消費者認為反正商家的信譽都一樣爛只要價錢便宜就好甚至最後水貨猖獗這樣就是消費者與商家雙輸看看外國的無條件退貨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63&t=2652934&r=2&last=34724084就知道外國是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普通一個消費者面對一間專業的公司在資訊與技術上都是極弱勢若是法令堅持雙方要負責同樣的責任這樣是非常明顯對消費者極不利這類法令的深意不只是要保障消費者而是試圖讓消費者信任商家的專業與負責任這樣消費者會願意信任商家並購買其附加的服務這樣最後就是雙贏台灣就是一堆假平等假正義的歪理猖獗幾十年的老法令老法律也不修從高層到民間都在瞎吵鬧不公不義盛行最糟糕的是一些自稱高級知識分子的好像讀了很多書但是素質真的太差太差連基本的文化水平與獨立思考的能力都沒有當知識份子都沒水準了還能期待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