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的眼淚 wrote:
可是 Apple 在正確的時後切進市場, 用現有的技術... make it better...
為什麼 Apple 可以... 其他人就不行??...(恕刪)
我覺得你也說到重點了啊!
這個技術爆炸時代,很多技術並不是不存在,而且永遠比我們想的更多更廣
但是這個時代要讓東西有賣點,讓使用者喜歡,已經不像以前一樣標榜有多少功能而已了
所以這幾年在軟體界很流行一個名詞叫做User Experience...
多點觸碰、多工、行動上網裝置,這些技術或許是很多年前就出來的東西
也很多廠商下去做,但是我覺得蘋果有一點讓我很欣賞的地方是
一切以使用者為角度去重新思考這個產品的使用經驗
做手機的時候不會只是把桌上型電腦的功能複製過來
做平板電腦的時候也不是把手機或是桌上型電腦的User Experience搬過來。
有用過Windows Mobile手機的人應該都有同感
一開始或許覺得很習慣、因為整體設計跟桌電差不多
但是用久了只會覺得越來越難用.....
至於Android跟iPhone,個人是覺得兩家廠商其實都試著做出一套自己覺得User Experience最好的使用模式
或許也各自有市場,不過或許是差不多時間開放平台給兩邊的人,覺得現在Android Marketing的軟體
有很多開發商用iPhone OS使用模式的概念來開發Android App,覺得有點可惜...
作人如果沒有夢想,那跟鹹魚有什麼分別!
alanjain wrote:
剛開始粉愛用NOKIA手機...
NOKIA只要把玩10天以後..
他就不算智慧型手機..
變成純粹電話機使用...
可是幾個月過去了...
還是會粉愛IPHONE...
而且會忘了IPHONE的所有缺點..
這就是IPHONE迷人之處...
而且永遠有新的驚喜軟體等你發掘...
...(恕刪)
大大的這兩段評論講的真好!
我也是從Nokia跳槽到iPhone來的人,
我之前用的是N73,他裝的是S60系統,
雖然號稱擴充性很強,但實際的使用情形,
卻讓我覺得是拿286電腦在跑Vista的感覺,
空有強大的OS,但整個系統就是一整個遲鈍。
玩沒兩個禮拜,就讓它當單純的手機而已。
反觀iPhone,其實在購買前就知道他的硬體功能不是最強,
再用的初期也為了他的一些缺點而怨聲載道,
但是用久了卻發現,它已經成為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設備,
它所帶來的新視野,是讓人無法想像的寬廣!
rinconj wrote:
我之前說過了, 即使...(恕刪)
妳說的是使用權。
但這個case 告的是專利權 因為apple企圖把look and feel 這個gui當成專利告windows 跟hp, 宣告gui是「apple」發明的。 xerox才去告apple 。重點是搶回gui的發明權。 xerox告apple有另一原因是,如果apple告成了,gui就變成apple的了,那麼xerox把gui授權給其他公司的權力就會被懷疑。(但幾乎所有的訴訟都沒有成立)
而且 apple並沒有買使用權或是專利權,因為他們只有花錢進去參觀,然後獲得idea。在當年的紐約時報中
http://www.nytimes.com/1990/03/24/business/most-of-xerox-s-suit-against-apple-barred.html
,有一段是說到
Apple also replied that while it might have borrowed ideas from Xerox, ideas were not protected by copyrights, only the way the ideas were expressed.
xerox或許告不成, 但絕對不是妳說的原因,例如什麼那個年代沒有白紙黑字的給專利權或是使用權。
最後apple告ms hp不成 xerox也告apple不成,法律上不成的原因是超過追溯期, 但apple的回應是如上,說雖然有從xerox借idea,但idea並不被智產權保護。
剛好受理apple跟ms這莊訴訟 的法官也是這樣想吧,
The court established that Apple could not make copyright claims based on these ideas and could only make claims on the precise expression of them.
The court also pointed out that many of Apple's claims fail on an originality basis. Apple admittedly borrowed many of its representations from Xerox and IBM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only extends to original expression. Apple returned to its "complete look and feel" argument, stating that while the individual components were not original, the complete GUI was. The court rejected these arguments because the parts were not original.
(資料從wiki轉來)
這只能說,apple拿石頭砸自己腳。
另外講到另一個關於pixar前瞻性,我覺得這是事後諸葛。 因為賈柏斯買下這公司改名叫pixar,並不是做電影,而是要賣繪圖機器的,然後找個一個人來用這個機器作故事,結果這個人作的故事和畫面太好,被迪士尼委託作動畫。 你不能說pixar作電影成功,是賈柏斯有前瞻性。 歪打正著的東西並不是他所「前瞻」到的。 而且他正要「否定」自己的前瞻。 例如作威而剛本來是治療心臟病的,結果副作用是增強性持久。 你可以說這個藥或得成功了,而無法說發明這個藥的人很有前瞻性,知道這東西會賣錢。
另外說到如果沒有看到以後。他會燒這麼多錢嘛? 但你又說到前瞻,跟賺錢並不相關。@@他不是就是要賺錢嘛?不然幹嘛「花錢」支撐他的「前瞻」。 然後他花ˋ了這麼多錢,都已經開始懷疑自己的「前瞻」了,要賣掉公司了。 你能說這個人有「前瞻」嘛? 還是他有前瞻的前瞻,所以要賣掉呢?
我不是反對「前瞻性」這個論點, 而是這個的論點立足在pixar上,感覺很不對點,並且事後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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