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9 wrote:
T大別生氣,很不好意思,小的惹的禍,卻讓T大捲入法律戰火,先向您說聲對不起。
其實當初是回答一些大大有關罪數競合的問題,卻因一時嘴癢,多回應了F大的法律意見,造成今日風波,真的很對不起。...(恕刪)
別誤會,有什麼好對不起的?
其實看兩位的討論,其實蠻精彩的.
但是對於這一個"答案"該如何"得到正確的解答"呢?
至少我現在沒要告,但是如果要告的話,可能就會仔細參考兩位的討論,和我自己的理解,陳述在訴狀上.
只想說,司法的問題,似乎沒有一定的標準,至少在法官的見解上就不一定相同.
所以我對法律是:
1. 提醒:純粹的提醒,見解不一定對,因為沒有經過判決,但是"謹言慎行"總是好的.
2. 提告:同上面所說,或是以本案為例,如果我告詐欺,或許我引用的條文不正確,得到的結果,可能是在檢察官那就簽結,還到不了法院,
又或是到了法院,最後法院判我敗訴,經由上訴..應有的權力,還是敗訴,我想我還是會"尊重最後的結果".
否則我就不需要採取這樣的行動了,不是嗎?
我前面才也提到,真的要告,光是過程就夠受了.地檢署,法院不知要跑幾回.
就算最後不見得告的成,"被告"也因此得到了另一種懲罰不是嗎?
至少我還構不上誣告.
我想我跟你一樣,都是出了社會,遇到了,才開始學習.
但是比較不同的,已經沒老師好問,只有繳"學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