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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前請多想一想,莫讓熱情的人心變冷 (後來證實,事件起因是 莊家奇 kiki770329 惡整眾網友)

松鼠先生 wrote:
[那些砲轟T大說的頭頭是道的人 不知道現在作何感想 一.一]
...(恕刪)


這正是我心中現在想的問題耶

老實說 我花了整整兩天 看完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啊~~我真的太閒了)
其實我看到一半就快忍不住了
很想回文幫T大講話
但是 我堅持到剛剛看完最後一篇
所有相關討論串 懶人包 也順著魚姐的的腳步走了一遍 (順便提一下 魚姐你真厲害)
到剛剛看完五十幾樓的最後一篇

我心裡除了想知道後續發展以外
最好奇的是當初狂批T大的那些人
現在也龜起來啦?

不是有本身也是"學"法律的(學的意思就是還沒實務經驗的意思吧??還沒畢業就先上網試試身手??)
大頭照是跟女友親親愛愛的網友
一直針對法律的問題指責T大的嗎?
根本連當事人的問題都沒弄清楚 就開始引經據典 解釋條文
當個律師 最基本的要先聽客戶講完 弄懂客戶的訴求吧??
不然怎麼代表客戶?

還有那些戲謔T大
以後要人幫忙 要記得加上條款
"幫助我沒成功的 我會告你喔~~"
是不是也要跟T大道個歉啊?

當初講那些脫口而出 自以為是的惡言惡語的人
現在是不是也該坑個聲啊?

還有其他一堆說閒言閒語的
不論劇情如何發展
總有這種人出現
講T大提起法律的用意
講盜版問題
講公開人家個資的人權問題
講貪小便宜就該死的問題
一堆根本文不對題的討論
甚至還有說盲人本來就該小心點
隨便相信別人被撞死是活該的
我說誰應該有看完討論串的都知道
真的很想花時間幫T大整理一份這些人的語錄
一定相當的諷刺

說真的T大我實在佩服你的意志力
太勇了 以一當千
我最佩服你這種意志力
只要相信自己是對的就堅持到底
絕不動搖
小弟真是佩服萬分
1589 wrote:

關於犯罪行為的計算...(恕刪)



1589大

這案例是蠻有刑法上趣味的
(抱歉這樣講,可能很多苦主可能會很憤怒
但對於刑法上論罪來講是真的很有意思,)

法律見解部份就刪掉
(因為我覺得我太對了,但怕被濫用)


敬供參考!
很多人可能都做過小白、年少不經事過
但是一定要注意行為界線
開玩笑與惡作劇是不一樣的
兩者尤以害人之心不可有為前提
feedfish1020 wrote:
1589大這案例是蠻...(恕刪)


我想要討論法律,除非是真的本科系出身,可以先表明,
否則討論到法律內容,已經脫離了"提醒"的本意.

我想就算是律師,也不敢打包票包贏.因為在檢察官或是法官的見解上,不見得相同.

又若如果要討論"案情",我想應該是先了解案情,再來分析,不是嗎?

我想法律的目的不在於懲罰,而是希望矯正.
否則若是一個累犯是一犯再犯,法律對他有意義嗎?


Bravo4freedom wrote:
這篇 樓主是犯錯的大學生
另一篇樓主是少婦辣媽
這種回文真的不是好的榜樣.........(恕刪)



我自問坐得端、行得正,立得直、臥得安,
在網路上,只說我想說的話。
對"為人表率"不感興趣,
對"以德報怨"更不以為然。


如果我的發言違反版規,請麻煩回報管大;
如果我的發言讓您覺得刺眼,那也只有說聲得罪了,
您就當我是網路上莽夫一介,不識好歹罷了。

畢竟,
我並沒有打算改變自己的態度。


feedfish1020 wrote:
其二
另毀損罪之間接正犯究竟成罪與否?
仍有商榷餘地(說成罪其實是嚇嚇他)
蓋關鍵在致令不堪用上
不堪用狀態應該是必須導致
東西終局的喪失效用為成罪要件


毀損罪中的致令不堪用,是從功能上去界定,係指使物品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的一切行為,例如吐口水於他人食物中,就構成致令不堪用。
而終局的使物永久喪失存在之行為,稱之「毀棄」。例如將他人之物丟於荒郊。
又「損害」係指損害破壞,使物之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並減低物之可用性。例如刮傷他人車門。
此案例中,iphone主要功能在於通信,所謂變磚塊,意指喪失其原有通信功能,是不是符合致令不堪用情況。
雖然最後被修復,但也不影響客觀要件該當。
若採大大意見,所有可以回復原狀的毀損行為,都不構成毀損罪之客觀要件,未免失之過嚴格。
未遂犯的審查,在行為人只要著手,即進入未遂狀態,不論行為是否完成,只要客觀要件沒有實現即屬未遂犯,若客觀要件實現,即屬既遂。iphone變磚,應該是即遂吧。
對了如果大大認為iphone變磚可以回復,不符毀損客觀要件,此時行為人應該無即未遂問題,就是無罪。但如果以刑法上不處罰未遂,而論無罪說法,此思考方式不周全,應該有罪但不罰。
間接正犯,會不會討論的太遠了。此案例中只有行為人及被害人二個角色,不知利用行為及被利用人要如何解釋,我換個角度說,行為人下毒於水杯中,利用被害人的拿起水杯喝水行為,而致被害人中毒,此時應該沒有人會用間接正犯來思考吧。
僅是討論法律,若有冒犯,請包涵。
呼~
花了兩天看完這些討論
感覺T大的修養實在太好了
從被KI小弟嗆那麼大
到被眾網友輪番炮轟
依然面不改色的一一回覆
衍然有當初六大派圍攻光明頂
張無忌力戰群雄的英姿

當初看到3.0還真心動
好險沒去亂動

KI小弟真的太可惡了
嗆那麼大 當真嗆不用錢嗎
當初炮轟T大的人
感覺好像是選錯邊站的感覺....
還要蓋多久這棟大樓才能蓋完啊??

哇塞.大樓會超過101嗎??
feedfish1020 wrote:
且刑法第354條又不罰未遂,
故於本條經仔細思索下,
個人偏向無罪說法。
另基於刑法謙抑原則
某些較低度之不法行為不應非以刑法相繩不可
是說這樣解釋也不會讓犯錯者得意啦!
因為民事賠償就夠頭大了
...(恕刪)

這位專業的大大,再跟您請教
因為您的觀點放在手機本身變磚還可以復原,這是沒錯
但是裡面的電磁記錄,卻因為升級的緣故而完全無法復原
如果把這些電磁記錄視為損毀物,那損毀罪是否成罪?

還有,像這次的事件,除了惡作劇之外,事後不僅不認罪
還持續誤導不知情的版眾,攻擊那些提出質疑的正義之士
牽扯之廣,不僅直接受害者數十名,間接受害者亦賠上名譽
此部份是否依舊視為「較低度之不法行為」而不需以刑法相繩?
如果確實不能用刑法治罪,受害者可以那些其他法條提起告訴?

以上,請大大解惑 (  ̄ c ̄)y▂ξ
系統不讓我填寫太長的簽名檔所以我只好用短短的簽名檔來當作我的簽名檔真是傷心為什麼簽名檔不可以填寫太長真是可憐的簽名檔...
Aya.Huang wrote:
但是裡面的電磁記錄,卻因為升級的緣故而完全無法復原
如果把這些電磁記錄視為損毀物,那損毀罪是否成罪?

因為相關軔體升級,蘋果公司應須提醒使用者(欲升級軔體使用者)備份機器內之電磁資料,其升級僅針對原始作業環境,故如果升級軔體後其原始使用環境破壞硬體或是其他事項,可訴其毀損之罪。但相關私人電磁資料依前述可知,不在保護範圍內,須當事者自行備份保存。

Aya.Huang wrote:
還有,像這次的事件,除了惡作劇之外,事後不僅不認罪
還持續誤導不知情的版眾,攻擊那些提出質疑的正義之士
牽扯之廣,不僅直接受害者數十名,間接受害者亦賠上名譽
此部份是否依舊視為「較低度之不法行為」而不需以刑法相繩?
如果確實不能用刑法治罪,受害者可以那些其他法條提起告訴?

這邊的說法比較偏向一般人情之觀感

另上述直接受害者,並非無法永久不能使用。故非永久性之破壞,且換另一種思維而言,此為beta版的軔體測試使用
,在使用上已有相當風險性,若非莊同學承認其無開通資格,其可使用取巧說法規避相關罰則,即前述beta測試軟體不保證硬體使用性。故其可不負任何責任。

----------------------------------------------以上是收錢律師的說法------------------------------------------------------
但是相關民事要求賠償是可以嘗試的。
IN-Design Studio
AMONGOO wrote:
另上述直接受害者,並非無法永久不能使用。故非永久性之破壞,且換另一種思維而言,此為beta版的軔體測試使用
,在使用上以有相當風險性,若非莊同學承認其無開通資格,其可使用取巧說法規避相關罰則,即前述beta測試軟體不保證硬體使用性。故其可不負任何責任。

----------------------------------------------以上是收錢律師的說法------------------------------

嗯,這就是我不喜歡走法律途徑的原因
(迷:這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啊,你這野蠻人準備受死吧)
我開玩笑的,我何德何能不照遊戲規則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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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若有張不老的臉 但願它永遠不被改變 許多夢想總編織太美 跟著迎接幻滅 愛上你是最快樂的事 卻又換來最痛苦的悲【永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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