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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前請多想一想,莫讓熱情的人心變冷 (後來證實,事件起因是 莊家奇 kiki770329 惡整眾網友)

魚的眼淚 wrote:
嗚... 你們兩隻...(恕刪)

只能說.......
天真可愛的庖丁解牛神技太令人歎為觀止,姊姊溫柔婉約的生日禮物太令人印象深刻!

Aya.Huang wrote:
所以就莊同學這次的犯行而言,如果有三十個網友受害
就是三十罪三十罰,而不是摻在一起變成一罪一罰這樣嗎?

關於犯罪行為的計算,是學刑法者的大課題,有興趣可以去書局找刑法總則中的「競合論」篇參考,主要討論行為的單、複數與罪數的單、複數關係。
我就莊同學的部份簡單說明一下,在民國94年2月2日修法前,莊同學的行為被視為概括犯意之連續犯,雖然本質上應屬數罪,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實務上論為一罪,加重其刑1/2。但民國94年2月2日修法將刑法第56條刪除,實務上回歸「數罪併罰」,學說上認為應依具體狀況,若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 一罪」之情形,構成單一的犯意,以限制數罪併罰的範圍,避免刑罰過重的現象。
目前的資料,莊同學似無「接續犯」或「包括的 一罪」之情形,莊同學做了三十個毀損行為(每同意加入TEAM檔案傳送一次算一行為),分別損壞三十個被害人的財物,致令不堪用,成立三十個毀損罪。

Aya.Huang wrote:
刑期這樣算起來有沒有一個上限呢?法官應該會判低一點吧~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莊同學最重可以合計處六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各刑合併之應執行之刑不得逾三十年。所以法官於判決主文中,會分別記載判刑,最後記載應執行之刑期。
至於法官應該會判低一點?刑期長短為法官的裁量權,無法回答。
以上是個人淺見,至於莊同學犯不犯罪,我只能就網路上所看到的公開資料討論,並無法給予正確的意見。
感謝大大的法律解說
又學到一些東西了
魚的眼淚 wrote:
厚!! 幹嘛這樣子講...(恕刪)


魚姐從多倫多csi變成裝可愛的魚姐姐咩勒@@

還跺腳勒!

跟名偵探"魚姐"印象不合......



路人10000........亂入中

IN-Design Studio
還好我沒伸3.0版本

你這資工系真的太讓人蒙羞了

這邊隨便一個大大的學歷都比你高幾百倍的

你這樣真的太丟7年級的臉了

你要列入WIKI百科嗎 名留青史嗎

勇於認錯 設法補救吧

他已經道歉囉~
不一定要原諒他
但是 可以去看看他的誠意~
亡羊補牢 猶未晚也~


[那些砲轟T大說的頭頭是道的人 不知道現在作何感想 一.一]

(阿 錯字...)
松鼠先生 wrote:
[那些砲轟T大說的頭頭是道的人 不知道憲再作何感想 一.一]


應該是正在閉嘴反省

真正的結局才是結局阿。
發問前先作功課是種涵養, 過程中找到答案過目不忘。
艾爾文 wrote:
K同學應該出來開記者會說:我太傻太天真了!...(恕刪)


您指的是 之前沒穿褲子自拍性愛照
然後現在出來代言牛仔褲
好像是要提醒大家拍照記得穿褲子的人嗎?
請問一下 我沒用過iphone 變 磚頭機 是os跟新失敗嗎 有誰可以跟我解釋
不是韌體 更新失敗
而是人為因素~
只要爬文 就可以知道原因了
最近很熱門 所以一定找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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