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odlesss wrote:
這件事讓我有點生氣....(恕刪)
這個問題有點小複雜說,如果上法院,真的勝敗難料...
要先了解,著作權在完成著作時就已經擁有,不需要另外申請。而外國人的著作是否受到台灣的著作權法保障,在於著作權人的國家對台灣的著作權是否保障,有保障台灣著作權的國家其著作權人外國人在台灣也同時受到保障。
以這個案例來說,日本的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不論在台灣有無申請商標權或專利權,在台灣都受到保障。
而這個案例,對樓主來說是標準的著作權問題。(不過對店家來說,可不一定了...)
首先先談樓主的東西,如果和原本的圖一樣,就是著作權裡面的重製。如果是把拉拉熊依照自己的意思改畫,稱為改作。
改作在台灣是否享有著作權有兩個歧見。一是不論是否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改作之著作人同樣享有著作權,與是否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是兩件事情;二是如果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改作之著作人無法擁有著作權。不過這個案例來說,因為原本的拉拉熊是有商業價值的,就原始著作權人的利益保障來說,改作人是無法取得著作權。
如果改作之著作人無法取得著作權,當然就無法享有著作權之利益(重點在利益)與權力。當然就無法向店家提出著作權法的告訴。
再來談重製
在著作權法中,是否可以重製,裡面有很多的免責除外條件,比如說將學術著作之引用等..但最容易在判決上有爭議,也就是大家所爭訟的地方,在於重製是否有『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就好玩了,怎樣的情況下使用才算是合理使用,要依照使用的條件來看待。如果是商業上的使用,當然是不屬於合理使用。不過這個案例中,拉拉熊的圖在網路上公開流傳,但是樓主將其收集後『無償』(這個很重要)綑綁公開流傳,是否有其合理使用,就頗耐人尋味了。
畢竟在這個案例中,樓主將其收集綑綁後流傳,原始的素件在網路上已經是公開流通,而樓主是將其蒐集綑綁重製散布(這邊又談到散布了,但比較沒關係),樓主本身並無獲取利益,而且樓主的重製件不會使人以為該重製件是屬於樓主所有,對於原始著作人的侵害比較沒有那個高,還有可能增加原始著作人的利益(廣告效益),從這個方面來下手,比較不會有因為重製而侵害原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的法律問題。
當然原始的著作權人也可以認為樓主的行為侵害到著作權人的利益(著作權人也可以自行捆包後進行販售),但是原始的著作權人現階段可能無此行為,所以在這上面來說,確實有可以讓法官所衡量的地方。
至於店家的行為
店家不論拿的是重製件還是樓主的改作件,他們將其公布在自己的官方粉絲團做廣告,已經是商業行為的重製,再加上利用此重製作商業行為的販售(如來店消費就免費送圖重製,就算該圖是免費贈送,但複製到消費者端是重製行為,而且贈送與消費綑綁,視為消費行為的一環,也就是屬於販售),更是逃不掉著作權的法益侵害,就此,店家的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的重製罪,可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重製的內容中有被註冊成商標,由於侵害人是營利之法人,還侵犯了商標法,依商標法95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和來說,樓主的改作件是無法取得著作權,在這樣的情況下,樓主應該要和日本公司,或是台灣的授權公司聯絡談這件事情,並取得原授權公司的諒解,並可以與著作權人或授權公司合作,提起告訴。
當然,樓主也可以自行向檢察官提起告發,但這樣樓主會躲不掉由證人被轉為被告的可能性,這樣的行為自己要想清楚。
以上的論解有誤,還煩請指教。
別說是智慧財產法了,就報稅這種東西都未必了解。
從小學到大學,都嘛在衝國文、英文、數學、以及其他文、理科。公民與道德?那是什麼?能吃嗎?拿來考數學(或其他「主科」);健康教育?好像有點重要,但是有時候也會拿來考英文(或其他「主科」);社團活動?根本是玩樂!上課怎麼可以玩樂?拿來考國文(或其他「主科」)。
至於體育課,或許是年輕學生最愛的課程之一,但也常常借用補「主科」。
這種教育體制下,誰會懂報稅這種東西?更別說智慧財產法這種一般人甚少用到的法律了。(或者說有用到但不自知。)
我也是因為某些原因曾捲入公訴官司,才了解其中的法條,不然除了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外,鬼才知道那些法條規定是啥。
畢業出社會後,討生活都來不及了,更沒時間管那些「與自身沒關係」的法條了。
說不定真像某本未來小說寫的,以後大家出門都得身邊帶位律師,連開口說個話都得先和律師商討這樣說會不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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