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NG6666 wrote:
既然你也這麼說,蘋果也是會抄襲,付了錢也不一定對,
在商業手段上,跟三星有甚麼不一樣?
但是在這件案子上的確不一樣阿!
「即使是一樣的商業手法」你就能說他們一樣賤?
請問誰賦予你這樣的一個權力以道德觀來評判??
SHUNG6666 wrote:
所以你根本就在亂講,涉嫌是可以來質疑的嗎?
法律上嫌疑犯是不算犯人的你知道嗎?
涉嫌就別拿來講,定案在拿來說嘴。
當初你不也說,叫我拿出蘋果抄襲的證據,我不就貼了nokia這件事的連結?
我沒質疑三星「涉嫌」抄襲阿,我很「確定」三星「涉嫌抄襲」。
我也沒說三星是犯人阿,我一直使用的是「涉嫌抄襲」,所以我才說他是嫌疑犯阿!
而且為什麼「涉嫌」不能講?他目前身分就是「嫌疑犯」,有什麼好不能講?
是誰規定「定案」才能拿來說嘴?以你高尚的「道德觀」來限定我?
好笑的是nokia那件案子的證據也只適用於那件案子,跟其他件案子也毫無關係。
SHUNG6666 wrote:
你呢,你拿出了甚麼? 我質疑蘋果也是會有抄襲的情事,拿出了事實,你質疑三星,就只是涉嫌? 我還是老話一句,拿東西來看還不算定案,這件事等定案再來說嘴吧。
這不是很好笑嗎?我們本來就在討論三星這件案子,
是你硬要拿別件案子出來扯,還說我不拿證據出來?
而且你連「抄襲」跟「侵犯專利」也還分不清楚阿!
nokia那件案子頂多蘋果就是「侵犯專利」,哪來抄襲?
所以三星在這件案子是「嫌疑犯」這個身分不能被人家說?
誰規定的?又是你規定的?
SHUNG6666 wrote:
哇塞,現在變成可以啦!?
所以說蘋果付錢就是解決事情的方法,那好,三星要付錢的話,算不算解決事情的方法? 如果算,你還批甚麼? 合法啊不是嗎?
如果三星付錢,那當然就是解決事情的方法,
這也是法律存在的目的之一不是嗎?
而且就算拿錢出來解決那也不代表三星在這件案子裡面合法!
nokia那件案子裡面蘋果付了權利金也不代表蘋果他「侵犯專利」合法!
法律只是要將事情導回「合乎法律」,本來用到別人的專利、創意就是要付權利金!
三星這件案子不就是這樣?三星沒付蘋果權利金阿!
所以我和建築虫大不就是一直在講「使用者付費」嗎?!
問題是三星不爽付阿!還提這種要求,難怪法院不允許。
SHUNG6666 wrote:
另外
"涉嫌"對你來說很嚴重,你怎知蘋果是"涉嫌"還是"觸犯"?是"有心"還是"無心"?
我告訴妳好了,蘋果養一堆專利律師不是假的,
你不要天真的以為蘋果真不知道,三星也一樣,抄來抄去改一下,情勢不利抓到就去和解付錢了事,有贏面就上法院決一生死。
我沒說「涉嫌」很嚴重,「涉嫌」是針對情況去陳述事實,
目前三星是「涉嫌」抄襲沒錯阿。
然後你又在一直扯其他件案子,不是嗎?
又要他人拿出其他件案子的證據來證明蘋果不會抄襲?
要知道,說別人有沒有抄襲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要有足夠證據的!
所以你問我蘋果專利有沒有買全,我說我不知道,
因為有抄襲、沒抄襲都是要去舉證的。
既然你我也不知道蘋果在nokia這件案子是"有心"還是"無心",
你就沒權說蘋果是"有心"或"無心",而且你還是搞不清楚「觸犯專利」跟「抄襲」是兩件事情阿!
SHUNG6666 wrote:
就整體大方向來說, 商業手段你還要去分高低的話,只是分不清事實而已。
所以我說一樣賤(泛指蘋果三星都會抄,也都會興訟作專利戰爭)。
我沒去分高低,我只談法律層面,「只有你一直再說雙方一樣賤」,不是嗎?
我們一直只針對三星這件案子,在這件案子上蘋果是原告,三星是被告,目前三星是嫌疑犯,這是事實!
沒有誰高誰低的問題!
教育失敗並不是指個人,是指體制。充其量個人只能算失敗體制下的受害者。
目前這個討論串一直都在談論的是三星這件案子,是法律案件。
竟然會說這個案件是:
SHUNG6666 wrote:
甚麼法治觀念類的扯太遠了,3歲小孩都知道不能偷東西,
實在不勞平心你教我,也不用去扯這些空泛的東西,純粹就看事實就好。
事實是什麼?事實就是這個案件就是法律案件!
在這個法律案件裡面不談法律要談什麼?談道德觀?談一樣賤?

即使要談商業手段,也沒什麼道德可講,商場就是戰場,談很賤?不賤?一樣賤?有意義??
身為現代公民,連針對法律案件都覺得「甚麼法治觀念類的扯太遠了」不是教育體制失敗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