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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這篇變"唯讀":Samsung 要求Apple給他們看iphone5 or ipad3的設計........

SHUNG6666 wrote:
既然你也這麼說,蘋果也是會抄襲,付了錢也不一定對,
在商業手段上,跟三星有甚麼不一樣?


但是在這件案子上的確不一樣阿!
「即使是一樣的商業手法」你就能說他們一樣賤?
請問誰賦予你這樣的一個權力以道德觀來評判??

SHUNG6666 wrote:
所以你根本就在亂講,涉嫌是可以來質疑的嗎?
法律上嫌疑犯是不算犯人的你知道嗎?
涉嫌就別拿來講,定案在拿來說嘴。
當初你不也說,叫我拿出蘋果抄襲的證據,我不就貼了nokia這件事的連結?


我沒質疑三星「涉嫌」抄襲阿,我很「確定」三星「涉嫌抄襲」。
我也沒說三星是犯人阿,我一直使用的是「涉嫌抄襲」,所以我才說他是嫌疑犯阿!
而且為什麼「涉嫌」不能講?他目前身分就是「嫌疑犯」,有什麼好不能講?
是誰規定「定案」才能拿來說嘴?以你高尚的「道德觀」來限定我?
好笑的是nokia那件案子的證據也只適用於那件案子,跟其他件案子也毫無關係。


SHUNG6666 wrote:
你呢,你拿出了甚麼? 我質疑蘋果也是會有抄襲的情事,拿出了事實,你質疑三星,就只是涉嫌? 我還是老話一句,拿東西來看還不算定案,這件事等定案再來說嘴吧。


這不是很好笑嗎?我們本來就在討論三星這件案子,
是你硬要拿別件案子出來扯,還說我不拿證據出來?
而且你連「抄襲」跟「侵犯專利」也還分不清楚阿!
nokia那件案子頂多蘋果就是「侵犯專利」,哪來抄襲?
所以三星在這件案子是「嫌疑犯」這個身分不能被人家說?
誰規定的?又是你規定的?

SHUNG6666 wrote:
哇塞,現在變成可以啦!?
所以說蘋果付錢就是解決事情的方法,那好,三星要付錢的話,算不算解決事情的方法? 如果算,你還批甚麼? 合法啊不是嗎?


如果三星付錢,那當然就是解決事情的方法,
這也是法律存在的目的之一不是嗎?
而且就算拿錢出來解決那也不代表三星在這件案子裡面合法!
nokia那件案子裡面蘋果付了權利金也不代表蘋果他「侵犯專利」合法!
法律只是要將事情導回「合乎法律」,本來用到別人的專利、創意就是要付權利金!
三星這件案子不就是這樣?三星沒付蘋果權利金阿!
所以我和建築虫大不就是一直在講「使用者付費」嗎?!
問題是三星不爽付阿!還提這種要求,難怪法院不允許。

SHUNG6666 wrote:
另外
"涉嫌"對你來說很嚴重,你怎知蘋果是"涉嫌"還是"觸犯"?是"有心"還是"無心"?
我告訴妳好了,蘋果養一堆專利律師不是假的,
你不要天真的以為蘋果真不知道,三星也一樣,抄來抄去改一下,情勢不利抓到就去和解付錢了事,有贏面就上法院決一生死。


我沒說「涉嫌」很嚴重,「涉嫌」是針對情況去陳述事實,
目前三星是「涉嫌」抄襲沒錯阿。
然後你又在一直扯其他件案子,不是嗎?
又要他人拿出其他件案子的證據來證明蘋果不會抄襲?
要知道,說別人有沒有抄襲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要有足夠證據的!
所以你問我蘋果專利有沒有買全,我說我不知道,
因為有抄襲、沒抄襲都是要去舉證的。

既然你我也不知道蘋果在nokia這件案子是"有心"還是"無心",
你就沒權說蘋果是"有心"或"無心",而且你還是搞不清楚「觸犯專利」跟「抄襲」是兩件事情阿!

SHUNG6666 wrote:
就整體大方向來說, 商業手段你還要去分高低的話,只是分不清事實而已。

所以我說一樣賤(泛指蘋果三星都會抄,也都會興訟作專利戰爭)。


我沒去分高低,我只談法律層面,「只有你一直再說雙方一樣賤」,不是嗎?
我們一直只針對三星這件案子,在這件案子上蘋果是原告,三星是被告,目前三星是嫌疑犯,這是事實!
沒有誰高誰低的問題!


教育失敗並不是指個人,是指體制。充其量個人只能算失敗體制下的受害者。
目前這個討論串一直都在談論的是三星這件案子,是法律案件。
竟然會說這個案件是:
SHUNG6666 wrote:
甚麼法治觀念類的扯太遠了,3歲小孩都知道不能偷東西,
實在不勞平心你教我,也不用去扯這些空泛的東西,純粹就看事實就好。

事實是什麼?事實就是這個案件就是法律案件!
在這個法律案件裡面不談法律要談什麼?談道德觀?談一樣賤?
即使要談商業手段,也沒什麼道德可講,商場就是戰場,談很賤?不賤?一樣賤?有意義??
身為現代公民,連針對法律案件都覺得「甚麼法治觀念類的扯太遠了」不是教育體制失敗是什麼?
SHUNG6666 wrote:
我對於兩位不管是明損還是陰損,牙尖嘴利的攻擊他人,又諷刺又嘲笑的,
在我看來實在就是惱羞成怒的表現。
只有講不贏的時候才會有這種文字上的表達。...(恕刪)


惱羞成怒??沒有啊~~我還是很開心的在討論,只是討論的對象不是你,而是您的邏輯思維呀!
講不贏???那更沒有啊!
只是道不同不相為謀!只知道犯賤說,那就是這樣而已
你要討論的事件的規範大小就只是犯不犯賤而已呀!不是嗎??

我只是用您的邏輯方式來解釋一件事
用買的不行,是犯賤
那好啦!我們每個人天天都很犯賤的,包括你
不是這樣嗎??
除非您還有兩種標準!

而且一開始就說啦
想告都能告的
就算勝率只有1%也能告!只要效果達到就好了

而三星和蘋果想要的效果是啥
其實
才是我和平心想要討論的事情之一
也包括為何討論三星抄襲就會變唯讀,這是之二
跟犯不犯賤的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是言論自由嗎?
所以依本主題題標來說,你要表達的事,對我和平心而言真的離題有點遠
所以不想跟你玩可不可以,真的一點都不好玩
怎麼聊也都只能犯賤來犯賤去的,說完就好了
我不是老人,也沒有重聽,您也不是老人,所以一句話不需要重複十幾次
我們都聽懂了!OK??您的看法就是這樣!That's all,沒別的了

我們也都是還在成長中的年輕人
可不可以學學別的事,聽聽別種說法??
當然,我表明了我的需求,您還是要重複的話我也沒辦法,畢竟言論自由!OK的!
你可以主張犯賤!這是您的言論,我尊重,但也容許我們和您一樣,有不接受您的言論的自由
可以不要跟你玩!好嗎?
我們談的劇情,跟你的真的是兩碼子事
所以你可以一樣主張犯賤說
OK的!總是會有人接受你的嘛

我們不接受,應該不犯法吧!
一不小心接受了,又跟你說的一樣,我們抄了您的言論,所以我們又犯賤了
SO!
我不想~~
我不以為學習是犯賤,買賣是犯賤,這種九品芝麻官式的方式
演演電影OK!但我不想接受!OK??

以上報告

另外,我上文沒有一句提到您!我也沒惱羞成怒
不過就真的沒啥好談的,講過了您也還是一樣立場堅定
那就這樣就好啦!接受您言論的,自然就會回應,不需要來討我們的溫暖~~
如果你只是想講贏
啊就整個讓你贏就好啊
蘋果三星一樣賤,只是想請您別忘了,一樣的行為您也在執行著而已

最後,說別人是小孩,其實才是您惱羞成怒囉!我可沒這麼說您
我只是對您的文章沒興趣(這篇我也只看了十句不到)完全沒興趣你又要扯我,所以稍回應一下
我沒說您沒家教
也沒說您小孩子氣
也沒說您教育失敗
如果說您玉樹臨風讓您感到痛苦,那是我的錯!我在這裡像您誠心的道歉
所以
拜託
不要以為我都想討論你而已OK???
我不想跟沒啥議題性的人聊聊不來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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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 wrote:
使用者付費...(恕刪)

如果有在玩專利申請的應該會有些興趣
蘋果有許多的界面都有申請專利的,包括他們的圖標(APP STORE之類云云)

然後,說到專利啊
記得六年前只有O記一家有「超音波除塵」系統
推出後大受好評
但是如果要用一樣的專利就會強碰到O記的,就得付授權金
所以C、S(當時的M)、N、P等四家日商,先後也推出了「除塵系統」
而且每家的似乎都不是同一種專利(我沒確實查證過,不過的確與超音波無關)
像是C家的關機時自動高速震動感光元件來達到除塵功能
就與O家的超音波的震動概念類似,但具體執行方式不同

但老實說,對一般使用者來說沒啥不同

O記怎沒告C記??
這就是技術專利嘛!

以上比方連結到Andriod和iPhone的訊息界面
對使用者來說看起來是一樣的,但事實上是兩種不同的方式(專利)

只是蘋果不只將專利鎖定在技術專利上,還有界面專利(Andriod其實也有)
而三星的做法就是在這個專利法的模糊地帶遊走(蘋果沒寫到這部份專利)
所以蘋果才告三星

如果有興趣的,去找找GOOGLE大會上拿出來的GOOGLE電視,那真的真的仿很大
完全就是一隻變肥了的iPhone4

如果是一般人,自己的產品被這樣抄早就氣炸了(不然幹嘛要爭珍奶商標權)
大概覺得自己的產品很低格,沒啥市場的人才會覺得無所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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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虫 wrote:
如果有在玩專利申請的...(恕刪)


嗯嗯,受教了!
專利真的不是普通人能理解的複雜.....
還是要去上專門的課/系(財法?)吧
最新的消息,還是印證我的想法。


轉貼一下新聞來源: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3/6455153.shtml


蘋果二告htc事件。蘋果還是在對台廠進行專利戰爭。

聯結裡有張表,闡明蘋果控告HTC侵權部分,內容大家可看看


先不論這張表格里面細項是什麼,HTC從多普達的年代就在作智慧型手機了,觸控也用很久了。

差距有5年以上,結果晚作的告先作的。

恩,所以說收購專利是一件很好的事,發動專利戰爭很容易。

回過頭來,蘋果的商業手段不是跟三星或其他廠商都一樣?

不就是一樣賤?

某些人在罵三星賤的同時,蘋果就不賤嗎?

讓我為台廠發聲一下:

我鄙視蘋果這種作法啦,已經居於領導地位,還要搞這些小手段,不敢光明正大競爭嗎?人家比你先作這麼久,你用買來的專利去告人家,下不下流啊?

好,發聲完畢。

不過:

事實上蘋果也沒有錯啊,我手上有專利就能告你,就能發動專利戰爭,那是我厲害你咬我?

那為什麼三星就不能幹一樣的事?

我真的很納悶。

所以

結論就是,

蘋果能幹的事,其他廠商不行。

蘋果抄襲叫創新,其他廠商抄襲叫無恥。

蘋果告人叫作捍衛智財權,其他廠商告人叫作不要臉。

我自己也用蘋果,從最早的IPOD到IPAD2

我認同蘋果的產品,不代表我要認同少數蘋果粉絲自我感覺良好的想法。

事實非常清楚,商業手段都是一樣的,一樣賤。
SHUNG6666 wrote:
先不論這張表格里面細項是什麼,HTC從多普達的年代就在作智慧型手機了,觸控也用很久了。


這句話就顯露出您是大外行...

專利的「細項是什麼」是整個專利戰裡面最重要的核心。

舉個例子說明:假設你發明了「菜刀」,並且申請專利,
我買了你的菜刀,把菜刀斜裝在一個木頭盒子上,就成了「刨刀」。
菜刀是你的發明,我的刨刀用了你的菜刀,我要付你「菜刀」的專利費,
但是「刨刀」這個使用方法是我的專利,你要用我的刨刀,你也要付我「刨刀」的專利費授權金。

「觸控螢幕」這項「發明」的技術揭露日期是 1967 年,發明人是英國人。
不管是 Apple、Samsung 還是 HTC,沒有人能宣稱「觸控螢幕」是他們的發明。
而這場專利戰從頭到尾也和「觸控螢幕」這件「東西」無關,甚至和前一陣子的多點觸控專利「無關」。

Apple 新控告 HTC 五項專利:

U.S. Patent No. 7,844,915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s for scrolling operations"「捲動操作 API」

U.S. Patent No. 7,469,381 "list scrolling and document translation, scaling, and rotation on a touch-screen display"「以觸控螢幕控制列表捲動、進而觸發文件顯示模式改變」

U.S. Patent No. 7,084,859 "programmable tactile touch screen displays and man-machine interfaces for improved vehicle instrumentation and telematics" 「以可程式化輕觸式控制作為先進交通工具設備與資訊顯示之人機界面」

U.S. Patent No. 7,920,129 "double-sided touch-sensitive panel with shield and drive combined layer" 「具有保護與驅動單一混合層的雙面觸碰感應面板」

U.S. Patent No. 6,956,564 "portable computers" 「具有動作感測元件與顯示裝置的手持式可移動式電腦(英國電訊,1999)」

新聞媒體報這些專業領域的東西,有百分之九十都是外行人應付差使亂掰出來的。您是有思考能力的智慧人,請拿出身為智慧人的自覺,不要隨著媒體起乩。
ulyssesric wrote:
這句話就顯露出您是大...(恕刪)


我不討論那些細項是因為,那又是一個很大的議題。

這篇文章我主要是接續先前被砍了一大堆文的那篇討論,

而且我對於專利方面也沒有網上許多先進那麼熟捻,

如您所說,裡面有許多細節可以探討,

比如誰先作觸控?

誰先應用到手機上?

最後專利被誰買走?

誰又拿來告別人?

觸控要怎麼用?

往上滑與往下滑有沒有分別?

往左捲跟往右捲有沒有分別?

開啟檔案的快捷建在上方跟下方有沒有分別?

這些都是專利權要字斟句酌的部分。

我是大外行沒錯,所以我不是專利律師。

我先前的文章討論的都是"手段"對不對,是不是"一樣賤",還附帶討論"誰抄誰"的問題。

再扯到連結裡表格細項就離題太遠了,也非我能力所及,

就留待您發表高論了。

SHUNG6666 wrote:
這些都是專利權要字斟句酌的部分。


「專利權」這三個字的含義到底是什麼你了解嗎?

專利權這三個字代表的意義就是市場獨佔權

我擁有一項技術的專利,在專利權持有地區內,我就擁有使用這項技術所開發出來的商品的獨佔權。
你用了相同的技術來生產產品,不管你有沒有參考我的產品或專利文件
只要你的技術和我列舉的方法相同,你就是侵權。
任何一項「專利」都是「公開技術」,而且是在專利權核准之前就公開,通常至少相隔三四年。
對於一個「已經公開」的技術,你不去參考、迴避,還要埋頭硬搞,那是你自己的問題。
而對付侵權者,法律賦予我的權限,就是「禁止你生產、進口、販售」。

這就是專利戰爭的真正含義。

你以為要拿到一個專利很簡單?
告訴你,現在美國專利局審核專利嚴格到龜毛的程度。
由現有技術改進衍生而來的專利、甚至是跨領域使用,通通都會被打槍。
小弟我自己就有一篇剛剛才拿到美國專利的案子,前後答辯了四次。
你以為「答辯有什麼了不起」?告訴你,遞件要錢!而且很貴!
小弟我的專利,初次撰稿、申請、答辯、含第一期三年的專利維護費,一個國家算起來快要四十萬台幣!
技術類的專利權可以維持二十年,每年要繳的專利金隨時間遞增
十年以上的專利根本不是一般個人能夠養得起的。
而且專利是屬地主義,如果在很多個國家都有申請,一個單一專利每年要花快上千萬來養也是正常。

所以說,這是我花時間花腦力弄出來的發明、也是我花錢花時間養的專利,
我用它來鞏固我的商業王國,請問有什麼問題嗎?

商場本來就是戰場,企業之間進行專利戰爭,這叫做家常便飯。
這就是為什麼微軟也好 IBM 也好,每年要花這麼多預算在養 RD。
「研發」與「專利」是一個「國際化」公司的命脈,既是攻擊的武器,也是防禦的盾牌。
任何一個敢踏出「國際」這一步的企業都必須做好這個覺悟:
你不把預算花在自己的研發人員身上,就準備付給對手公司的律師。
而這一點,也正是台灣眾多電子產業常見的問題:完全缺乏「自己掌握核心技術」的概念。

Apple v.s. Samsung 與 Apple v.s. HTC 就是最好的例證。
前者雙方老謀深算,口袋裡銀彈武器盾牌深不見底,雙方打起來叫做狗王咬狗王滿口血。
這種專利戰爭看似激烈,實際上雙方都在盤算怎樣進行檯面下的利益交換。
而後者,只能稱之為「誤入叢林的小白兔」;
那根本是不對等的戰爭,檯面下也沒什麼可拿來作利益交換的籌碼。
戰爭的目的就是藉由成本的增加(權利金)削弱對方的市場競爭力。
這件事根本沒什麼內幕祕辛可言,完全就是昭然若揭的宣示。

如果你覺得這就算是大事,那我只能說,你在商業專利戰爭方面見識太少了。
在此同時,還有一個更大的戰場,你有興趣可以去搜尋一下;關鍵字:Oracle+Java。
ulyssesric wrote:
Apple v.s. Samsung 與 Apple v.s. HTC 就是最好的例證。
前者雙方老謀深算,口袋裡銀彈武器盾牌深不見底,雙方打起來叫做狗王咬狗王滿口血。
這種專利戰爭看似激烈,實際上雙方都在盤算怎樣進行檯面下的利益交換。
而後者,只能稱之為「誤入叢林的小白兔」;
那根本是不對等的戰爭,檯面下也沒什麼可拿來作利益交換的籌碼。
戰爭的目的就是藉由成本的增加(權利金)削弱對方的市場競爭力。
這件事根本沒什麼內幕祕辛可言,完全就是昭然若揭的宣示。
如果你覺得這就算是大事,那我只能說,你在商業專利戰爭方面見識太少了。
在此同時,還有一個更大的戰場,你有興趣可以去搜尋一下;關鍵字:Oracle+Java。


謝謝您的講解,真的是很深入。

我並沒有覺得這是一件大事,我也覺得很正常。

兩邊的商業手段也都一樣,不過台廠也是一直持續在研發,只是目前當然是居於弱勢,投入的力道也不若國外大廠,但是我可以體諒的,規模不到那,研發是要燒錢的,不過這樣專利戰爭起來吃虧罷了,但是能怪誰? 技不如人要認了。


您可以翻翻我的這篇的舊文,我一直在表達的就是您這個意思。

只不過我的文筆不好,沒有您講的那麼清楚。

其實覺得這是件大事的,不能接受的,並不是我,您翻翻文就知道了。

我從頭到尾都一直在講,都是商業手段(指專利互告的部分),一樣啦,就有人硬要去分一個高低出來,扯到後面就是如此了。


SHUNG6666 wrote:
我從頭到尾都一直在講,都是商業手段(指專利互告的部分),一樣啦,就有人硬要去分一個高低出來,扯到後面就是如此了...(恕刪)


其實也沒有人在分高低
而且有一個可能是,您一直要讓他們的手段「一視同仁」的道德化,而且形容的字眼比較情緒些
這樣的說法本就很容易惹得自己一身腥
開這篇的樓主
本意只是問版主「為何這篇變"唯讀":Samsung 要求Apple給他們看iphone5 or ipad3的設計........」
而後來衍伸出有人在討論三星和蘋果想要的效果是啥?
為何這麼做?在這個時機點做又代表著什麼意義?

若要將手段道德化,那最終途就是您說的犯賤說,那其實無法被評斷
己方人馬,當然是說對方賤,這已是必然事實,換句話說,大家其實都心知肚明
但要用技術性的角度來談專利,這裡頭的角力、判斷、決定,卻很吸引人
以上報告


ulyssesric wrote:
「專利權」這三個字的...(恕刪)


您說得很清楚,看您的文章很有收獲,受教了~
咱也同意
台灣的廠商似乎很缺乏掌握核心能力的這個概念與動作
研發對台灣的廠商來說似乎是很不重要的工作
常常老闆就會指示我們去東學西抄的
對於創造和獨佔的遠見似乎少了點
Mobile01的會員水準真是與日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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