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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好玩而已有那麼嚴重嗎??

viviankid wrote:
一個活生生的人~每天會遇到多少不一樣的人~

說不會遇到不懂分寸的白目~應該不可能~

過度保護就會讓他們受不了任何打擊~

而且就我知道~很多顏面傷害的朋友~(對不起我不用"殘"~因為他們沒有殘)

根本不會在乎這種東西~因為他們都會把這種東西轉為正面能量~

不是,我覺得不是過度保護。這位執行長大概是因為平常就已經覺得不少人因為對方醜而拿來當笑話的行為很生氣,所以看到這樣的軟體出現才氣成這樣的。
就好像我們可能有朋友受傷,平常出門我們也會特別關照他的感受,大概是這樣吧。像去討論區討論,也只不過是剪頭髮剪壞了都有人激動到好像剪頭髮剪壞的是他了

華人很喜歡講大話,喜歡講空話,喜歡講假話,喜歡講謊話,更喜歡講毒話
viviankid wrote:
這讓我想到氣度的問題...(恕刪)


整人節目幾乎都是演的,不要以為外國人被整就不會生氣。
不喜歡?就不要看啊!
只不過是好玩而已有那麼嚴重嗎 ???????????????????????????????????????

如果是 你??
rabbit76533 wrote:
又是一個無聊人
我攻擊誰了
我攻擊陽光基金會中的某一個人?擊...(恕刪)



所以當眾罵人白吃不是人身攻擊喔?

那麼假如如果有人說你是白吃呢?

也不算對你公然侮辱嗎?


之前電視新聞上有報導,在外面罵人胖子都被罰錢了!

原來白吃不是罵人喔?

對我來說,你在罵誰是很明確的,連單位都指名出來了!



討戰?誰想跟你這種人討戰阿?單純看不下你的言論而已...



刑 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用糞潑人。


因為網路是公開園地,因此仍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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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

如果是一些反應的遊戲

分數高的來笑分數低的手殘

那手部殘障的人士作何感想?



如果是一把菜刀

刀工師傅用在美食上 大家看得很華麗

同樣的一把刀 殺人犯拿來抵著你的脖子

請問鄉民做何感想?



APP只是工具 有問題的在於用的人
貓老闆

robinking wrote:
話說IPHONE 出...(恕刪)


我也覺得應該只是好玩而已.

不過這種無聊的軟體不應該通過審核,沒有任何的憑據可以證實它所得出的結果.

只是把朋友間互說好醜的情形電子化,

若用在第三人,那就像你忽然對一個路人說"你好醜".

這種軟體很沒教養


補充一下樓上的敘述與資訊,也請大家也要多多注意法規的變動喔。

轉載自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578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end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

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

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

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

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大家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參考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四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選美是對一個人美麗的肯定 但是當面譏笑一個人醜陋度十分又是另一回事

如果一個老師把學生的成績單打上評分-20 加上評語:你的智商跟蝸牛一樣

真的很好玩啊~~ 有的同學一定笑翻了~~ 但是教育團體就會過來了~~

一定有的家長和同學會說:老師很認真,請正向思考,是學生跟家長氣度不夠好~

又不是真的跟蝸牛一樣~~

見仁見智吧~~~



自己開玩笑是OK

但去評論他人長相我覺得就很要不得了

還是要有點同理心
1. 無聊報導+1...
2. 這軟體已經擺明了就是要評人臉,既然要玩就要有接受各種分數的雅量,也沒人強迫那執行長要下載玩這程式
3. 這軟體評分標準怪異,不管美醜都有可能被評1~10分...所以重頭到尾根本就跟是否顏面傷殘沒關係
4. 感覺執行長想搏版面+1
5. 應該不會有人無聊到用這軟體去玩顏面傷殘人士吧...若有譴責該人是正常的,但報導看下來是那執行長自己要玩的

這報導看下來...只是讓我覺得那執行長沒有雅量而已



話說打這樣會不會被告...現在網路越來越恐怖了
黑名單果然還是有用處的...可以幫你濾掉一些腦殘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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