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nk720905 wrote:
我是回他7日內的消保...(恕刪)
怕是大大您以為七日鑑賞期的規定也是用於在神腦店面購機,原來是我誤解了~~抱歉抱歉^^
隨心 wrote:
所以以上各位所描述的...(恕刪)
我不覺得簽了那切結書就等於認同(不簽就不能拆封),輪到我領機時我應該會當場提出質疑吧(雖然應該還要很久,遙遠的10:27> <) ,就算要簽我肯定也會標註簽立僅係為符合貴公司購機流程,不代表放棄本人於買賣契約中之相關權利,不過似乎不是每家神腦都會簽那份切結書(我買i4根4s時都無),領機前可能會要先問問客服的官方說法。
那份切結書其實也只是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並不排除民法或消保法的規範業者也不會因此免責,所以縱使拆封真的有瑕疵,還是有討論空間的。
忽然讓我想到古早年前的停車場或是寄物的櫃台,常常會標示不負保管之責,後來也是因為有許多小蝦米的提告,現在比較少業者敢這樣標示了。或許也該期待有對抗apple這條大鯨魚的小蝦米出現吧= = 只要不要弄得跟安卓一樣,經過政府的主持公道後變成索性把付費app部分拿掉就好!!
三工鳥 wrote:
網路購物,七天退貨用...(恕刪)
這位大大說得很好。不過如果主張民法一來可能得由訴訟來爭取,二來蘋果保固的方式,是另行交付良品(即無瑕疵之物),在這種種類之債非特定的情形下,應該已經符合民法,唯一可以討論的是良品與未拆封品的物之價值是否相同,光舉證其實就不容易。
所以不如以該切結書屬定型化契約之一部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這點著手,應該比較容易爭取,好歹還有消保官這中間單位去給業者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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