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wrote:
依我個人的經驗這個只...(恕刪)
2個,一張電信服務契約,一張優惠專案同意書。前者只會有資費選擇,後者才是綁約年限及優惠方案(式)。單辦門號的只會填第一張。
不過依NCC解釋,後者是屬於電信服務契約(前者)的特別條款,如果依照契約精神來說,不論是解除整個服務契約,還是只解除專案部分,「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是合理的。
現在有些人就是利用NCC/消保官等來壓電信業者,想盡各種理由要無條減解約又留下手機(保留已從業者端取得的優惠),事實上有不當得利的可能。
S.T wrote:
依我個人的經驗這個只會有1張申辦單..裏面就包含了門號與手機
leo255261 wrote:
我也覺得這件事業者做業者做的合情合理,手機是實體商品,沒有瑕疵,都拆封使用二十多天,怎麼還能夠接受無條件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