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VP wrote:
不是台灣用戶是次等的...(恕刪)
對阿 跩3 /l\ 踹共阿
不過也就是領薪水的
又不是老闆~
gn6011225757 wrote:
小弟要去領IPHONE4之前
先打了一通電話詢問過消保官
消保官說 業者所販賣的物品為"全新品"時
依照中華民國民法規定(並不是消保法 消保法只有規定虛擬通路7天審閱期)
業者有義務提供"無瑕疵之新品"
(外觀及功能都包含在內 所以若開通後才發現功能故障 請據理力爭更換新機OR向消保官申訴)
若業者違反此規定 請向各地消保官申訴
所以 請記住我們所遵循的是中華民國的各項法律
而非某些公司的爛規定
建議領貨前 帶著錄音筆 及 相機 錄下對話過程 與拍下新機外觀畫面
避免回家才發現某些瑕疵 才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