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AK wrote:
別一堆外行的看熱鬧啊.......
..............
部分 :
主管法律與智慧財產事務的Nokia副總Ilkka Rahnasto說:「行動產業的基本原則是,在標準建立的過程中,貢獻技術開發成果的公司,創造了智慧財產,其他業者需要提供補償。...(恕刪)
這句話是重點,
也就是目前專利獲利的一種模式,
由幾家大廠共同推定一個共用的協定,
你如果要使用這個協定下的規格,
你就必須要繳納權利金。
這也是為什麼DVD燒錄片會區分+R和-R了,
簡單來說就是我不爽給你們獨賺,
所以我自己另外弄一個規格,
但是不論是+R或-R的規格,
廠商每製造一片燒錄片,
其中有一部份的成本,
就是必須要付給這些規格制定組織或公司的錢。
NOKIA的確在手機技術上是很多規格的制定者,
想要完全避開他們的專利,
非常的困難,
除非你強大到可以自己重新弄一套規格出來,
不過這又牽涉到系統業者願不願意陪你撩落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