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aba wrote:
您好, 針對您的發言...(恕刪)
樓主大大,建議你去律師事務所找律師討論一下,或是去消基會找專門的律師討論一下
現在問題的原因在“資訊不對等”,資訊不對等是否等於欺騙?這個留待法律專家去定義
回到你本質的問題。
從法律的角度,如果這是一個雙方合意的契約行為,對方是接受你的金錢報酬,受僱替你服務,
此時,你應該要向對方索取統一發票或是相關合法的憑証(這是一個國民應盡的義務?)
及受收服務後的回報(手機馬上到手算嗎?)
所以,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大大應該可以向該店員提出要求服務收費憑証的要求(這是合理的?)
從合約的角度來看。既然你在你付出1000元代價後,店員即讓大大取得消費券購機的資格,此時合約應 該已經是成立並履約。
不知道大大在交易的行為中有沒有取得發票或收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是商家的義務,索取統一發票是消費者應該要有的權利),大大應該是有使用過消費券吧,應該知道如果在消費金額中若有使用消費券的話,消費券的金額與實體交易金額應該是各自獨立開立發票的。
所以從這點也可以推敲,如果大大要向店家爭取自已的權益,要盡量收集對自已有利的証據。才會有利。
這天下利用資訊不對等的訊息賺錢的人何其多。其中最著名的例子是目前法律不允許,但卻有人表演給大家看過的例子(股市內線交易)。所以大大要能先去証明對方是有蓄意詐欺的犯意,才能做後續求償的動作。
只是為了一千元,到底合不合適就見人見智了。(謎之音:光律師費就不止一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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