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IPHONE16G出了 IPOD TOUCH 也出了32G

不是 個性化是指有雷射刻字的IPOD

因為如果你寫 "這是阿明的屌IPOD" 這樣他拿回去會很無言


剛剛去了APPLE STORE 跟他們訴說情況
店員跟我說 所謂14天的退貨是指網路訂貨 因為沒看到實機所以可以退
現場買的因為有實機把玩所以不能退
我就跟他吵 是時間點的問題 毫無預警的推出 沒給剛買16G的人一個交代
他說那是上級的政策 他沒辦法給我退 叫我自己寫信反應或打電話
整個就很不爽 還說如果我沒拆封或有瑕疵就可以給我退 誰買回家會不拆等出現新東西才拿回去退的..
難到真的沒辦法換?還是只能自己寫信打電話反應?還是自己做一個瑕疵= =...
楓~嵐星 wrote:
剛剛去了APPLE ...(恕刪)


14天鑑賞期退換貨條件的確不適用於現場購機…

寫信反應加上盧功沒效時,還是勸樓主認了吧…
「於是我關閉我的語言,關閉我的心,深沈的悲哀是連眼淚這形式都無法採取的東西。」 - 村上春樹

楓~嵐星 wrote:
剛剛去了APPLE STORE 跟他們訴說情況
店員跟我說 所謂14天的退貨是指網路訂貨 因為沒看到實機所以可以退


臺灣只有 www.apple.com.tw/store是 Apple Store
其他的都不是 Apple Store

上面的政策不適用
The New Flying MacBook Pro; Seatbelts sold Separately!
意思是 除了有瑕疵否則不能退貨或加價購買...
怎麼這樣啊 超嘔的...
明天還是先打電話反應看看好了 跟店員盧好像沒用 每次都一句"這是上面的政策 我們真的沒辦法"
順便努力找個瑕疵= = 16G真的不夠用啊
真是感動啊
不過應該不是硬碟吧
快閃碟萬歲!!!
準備要買一隻~
楓~嵐星 wrote:
感謝大大的解答..果...(恕刪)


朋友寄的Email,提供參考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請態度要堅定,千萬別被售貨小姐的晚娘臉給嚇到,他們搬出公司法條,你就搬出國家法條,反正該退的貨,一定要退,才不會對不起自己啊……

不知道是為什麼 , 我這雙手就像是被魔法詛咒了一般,每次買東西,即使千挑萬選,但就是會買到瑕疵品回家。再加上耳根軟,抵擋不住推銷員的三寸不爛之舌 , 常常
抱一些隔天就看不順眼的衣服回家。


不過,我也不會因此受氣,因為本人的臉皮夠厚,只要我不喜歡,不管在多遠買的,我都會拿去「退貨」。

首先,有瑕疵的商品比較好退。像許多超市買回來的食物,要拆掉保鮮膜才能確定品質如何,因此,我家附近的超市就被我退過發臭的雞腿、切開後發爛的西瓜、底下那
面發黴的蓮霧等。

沒有瑕疵,純粹只是買回來就看不順眼的東西就比較難退了。早年,在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還沒出爐時,那時要退貨全講運氣,碰到刁難的售貨小姐常常鎩羽而
歸。但消保法出爐後,即情勢逆轉,退貨好退多了!

拿我最常退的衣服來講吧!
「小姐,這是我前天買的衣服,我想退!」
「哦!請問是那裡有問題嗎?」
「沒有,只是我不喜歡了,想退。」
「抱歉,公司規定沒有壞就不能退。」
「可是,根據消保法規定,凡是這種有人推銷的買賣,只要在七日內我都可以退貨,不須任何理由啊!如果你不讓我退,我可以去消基會檢舉。 」

通常,拿出消保法後,小姐就會讓我退了,但還是有不肯的。
有一次,小姐指著牆壁上A4的公告:「貨既售出,概不退換 」,再加上桌上貼的:「折扣期間,恕不退換 」。

很多人看到這種情況可能就會打退堂鼓了吧!錯了,「小姐,你們這樣寫是犯法的你知道嗎?消保法規定不能以這種
契約形式來約束消費者,所以就算你們公司有這樣寫也沒用,衣服你還是得給我退。 」

可是,有時即使法條都搬出來了,售貨小姐還是不肯退,以前我還曾為此與小姐吵了一個小時。


現在聰明了,有些售貨小姐因為職位較基層,在她們心中,公司規定絕對大於法律規定,若硬不讓退貨,也不必跟她們吵,直接找公司就行了。

在百貨公司買的,就找百貨公司的客服部,在專賣店的,就直接找那個品牌的總公司客服部。

根據我的經驗,這些經理級的人的確都比較有法律的觀念,跟他們溝通後(消保法還是得拿出來用),就會讓我退了。
尤其是在百貨公司,現在都有退貨的觀念了,什麼都不須要解釋,就有客服人員服務到好。

另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拒絕退貨理由,「小姐,很抱歉,我們公司規定掛牌剪下後就不能退貨了!」
這種也是不成立的說詞,我買衣服回家穿,掛牌當然要剪掉啊,就像包裝要拆一樣嘛!

只要衣服本身完整,並無損壞,公司還是得退的。
退貨時,還有個必勝招數,就是「態度要堅定」,千萬別被售貨小姐的晚娘臉給嚇到,他們搬出公司法條,你就搬出國家法條,反正該退的貨,一定要退,才不會對不起
自己啊!

另外,許多售貨小姐會勸你用換的,通常價錢若不到原價的話,還會再勸你買一點其他的東西 , 如果真能換到自己喜歡的東西也不錯,但若換的東西還是不太喜歡,也
不必勉強自己,該退的,還是要退的。


P.S.:還有一條也是最近消保法才成立的~以前妳跟別人定貨~因為商人怕妳跑掉~都會叫妳先給幾成的定金~不過等事後妳後悔了~在跟商人說~你不要這個東西時~
一般商人都不會退你定金~可是現在因為消保法有規定~商人必須要給消費者15天的考慮期~若消費者在這15天內後悔~商人都必須將定金全數退回~否則妳都可以去消
基會檢舉~
Jim
可是他跟我說那只適用於 送貨到府 因為送貨到府 消費者沒有辦法看到實機 所以有7天賞味期..
可是我是當面買的~"~怎麼辦..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這就是答案啦!

店家買的給不給退要看店家政策摟..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