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his wrote:
簡單說:沒有違反19條。
有無違反12條是另一回事。
另外,企業經營者指的是: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感謝提醒企業經營者一事。
我是從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專區 看到律師的回答才這麼認為的。
(ps.回答都只是參考,不代表百分百正確)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19445
反正離題了。
消保法12條的話:
第12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小弟個人淺見是PCHOME這麼做不見得有違反的情形,契約還是要維持平等互惠原則。
商品如果損失完整性(當然這又是另一回事)難以回復為可販售狀態還要退貨的話,
似乎對商家不是那麼公平?
PCHOME這一條有無違反消保法12條恐怕還是得等到真有人用這個告上法院,等法官做出判決?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