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瀛魔神 wrote:
昨天去台北市公園路那...(恕刪)</blockquote
你那間因該是,特約中心也就是加盟的,據我所知我去過的直營店
不會有這種舉動,而且當廠有瑕疵會當廠換給你,而不會糖塞你。
開之前我就跟店長說如果開來有瑕疵怎麼辦?
他回答馬上開第二支
開第一支的時候在底部有大約0.5cm的刮傷
我本來都想說在底部算了
店長在幫我貼保護貼的時候看到
說:『這裡有刮傷耶!』
主動在我面前幫我換了一支
第二支開啟來完全沒問題
又重新貼保護膜 ︿︿y
就甘心
p1p133 wrote:本日最正解!
契約可否凌駕於法律之上須端視其違背的法條是任意或強制規定而定。民法本於私法自制原則確實有很多時後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等強制規定下是可以特約排除任意規定。
跟電信業者買手機除適用民法外亦在消保法適用範疇(b to c) ,所成立之定型化契約不以書面為限,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以其他方法表示之。而企業經營者所擬訂之條款內容必須訂入契約中始可,消保法第十三條規定『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惟企業經營者於制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時,多作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之約定,而一般消費者多不暗法律,且於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時,亦多無法就契約之條款內容與企業經營者磋商,對此,消保法設有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加以保護。
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因此於解釋定型化契約條款時,必須以一般人所可能了解之情形來解釋。而且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排除民法之任意規定或做企業經營者免責之約定時,則須嚴格解釋其適用範圍,以免損害消費者權益。
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於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指顯相矛盾者。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該條之規定,第二項為具體規定,第一項為抽象規定,故適用時第二項應優先於第一項適用。
消保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平等互惠』之標準,則規定於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其規定如下: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1.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2.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3.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4.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神腦或蘋果對換機的公告無違背公序良俗應屬適法。但是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有主張的空間。(爭點:新品與良品之物之價值是否相當。)
遇到此類問題的大大們建議可以從定型化契約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消保法規定,在此消保法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及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等規定這兩方面去作主張~~較於法有據~~
不過新機瑕疵,也要看是哪種程度之瑕疵且有些瑕疵是要開通後才能得知(危險已移轉)~~
民法物之瑕疵之救濟,也應視該瑕疵是否能補正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並非新機,但可以爭執的點在於其價值有無減損)或是解約~~~內容涉及專業且較複雜,應就個案去看該如何爭取,無法一概而論。
最後,要提醒物品買賣時,買受人是有檢查義務的,所以當場還是仔細檢查吧!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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