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全新4s賣你18400元,如果是你,會跟媒體申訴爆料嗎??

請問該位消費者拿到的智慧型手機是完全不能上網嗎?是這樣嗎?
是只有在特定的地方不能上網(如家中),有瑕疵的是服務本身,並非手機。

cooper_wan wrote:
消費者為什麼要買智慧型手機
因為要上網
如果不能上網
要智慧型手機做什麼


整個合約是購機優惠,意思是你想買手機,然後來用我提供的服務,我幫你付一點手機的購機費用,吸引你來跟我簽約。手機不是業者提供服務的工具,是消費者購買要用來使用服務的工具。

cooper_wan wrote:
手機只是業者提供服務的工具
服務無法提供
卻硬要消費者買下無法提供服務的工具


手機沒有不能用,如果今天拿到哪裡都不能上網,我覺得業者是應該全額退費,但是,這隻手機並非無法使用,也不是全台灣沒有一個地方可以用這隻手機。消費者可以要求改善或是中止服務,但是手機不應該視為服務的一部份。


cooper_wan wrote:
以合約角度 或許業者沒錯
無法提供服務 業者應該很羞愧
還叫人家買下
一支兩萬元的手機
對一個大公司來說沒什麼
對一般消費者是不小的支出, 尤其是買了一個無用的手機

TypeZero.PTT wrote:
我覺得你舉例不當耶!
基地台是越近訊號越好,越多支速度越快,

問題是台灣觀念老舊呀!

要馬兒跑又不讓馬兒吃草,這就是台灣人的觀念。

我舉的例子是怪了些..
應該這麼說,
電信公司賣的是電信訊號,
而訊號不好引起客訴時,這是電信公司需要解決的事情,
所謂拿錢做事,天經地義,不是嗎?

而要解決訊號不佳的問題方法有很多種,
最簡單的就是蓋基地台,
但會受到住戶的抗議,
這是電信公司收了錢後應該想辦法處理的事,
而非消費者付錢給電信公司還得幫它們設想,
這似乎本末倒置了些,不是嗎?

既然廣設基地台這條路是件困難的事,
那電信公司就應找其它的路去解決,
就如同你在處理事情時,
這條路不通,你一定會繞路去走,而不是跪在不通的路上哭爹喊娘吧.

而電信公司正在做的,卻正是在不通的路上哭爹喊娘,而且還每個月繼續收錢.
大家講的好像業者都不做事只收錢,不然,中華電信為什麼要送大家免費的wifi用,還不是就是您講的換條路走。用嘴巴講大家都很會,好像改善網路是跟插插頭一樣簡單的事。

今天除非是威權政府,我基地台要蓋哪就蓋哪,否則,問題的確難解。這是設備在特性上的限制。

問題已經不是錢的問題,也不是什麼按照實際速率費的問題。只要用起來很慢,即使免費都還是抱怨一大堆。

現在一直在吵什麼數位人權,要不要把強制設立基地台也納進去?就像土地徵收的法律一樣,只要大多數的人都想用行動網路,超過一定比例,就強制在該區設立基地台改善訊號。

雪碧豬 wrote:
我舉的例子是怪了些....(恕刪)

ErickErich wrote:
大家講的好像業者都不...(恕刪)


中華電信送 wifi 除了促銷之外,就是要減輕3G網路的負擔。
但是今天人家反應的是3G收訊不好,不是3G塞車啊。
而且WIFI也沒辦法拿來打電話吧,不要去扯skype那些有的沒的。
我想現在多數人打電話很少會去用 skype 打吧。
黑熊乖乖 wrote:
有點好笑,彷彿是買了...(恕刪)


有點好笑, 彷彿台灣只有一家電信公司, 我不能跳電信?

我也是從台灣大跳遠傳續約一年買iPhone4S 結果回到家裡在房間完全無法講電話(台哥大&中華電滿格)&客廳1~2格,講話會斷訊&陽台3格,不會斷訊但是會聽不清楚對方說啥,對方也聽不清楚我說啥
是我的問題嗎?

那時候還沒有網路七天鑑賞期啦 要裝強波器也不給裝 遠傳就只會說在處理在處理

明明就住在台北市中心,還會有這種問題(中山區正中央左右),走兩分鐘就到遠傳門市

我在家不需要3G上網,我自己有無線網路 求遠傳大人給我良好的2G信號讓我打電話吧!!!
^^^^^^^^^^^^^^^^^

不過好像有消息說無法固定用2G打電話是iPhone的問題
我覺得這個問題爭點只在於
到底續約買手機 算是一個契約(門號使用契約+買賣手機契約合一) 還是兩個契約

若是兩個契約 業者做的並沒有錯
門號因為服務給付不完全可以解約 但手機本身沒問題所以買賣契約仍然有效 消費者當然應該補足原本因門號使用契約而折扣下來的金額

但若是一個契約 那就是消費者主張的沒有錯
整個契約因為解除後消滅 應該就要回復原狀 那就沒有所謂買斷的問題 扣除使用門號的費用後預繳的金額應該要返還 手機也應該返還業者

所以到底當初簽約時簽的是幾個契約呢??

ErickErich wrote:
整個合約是購機優惠,意思是你想買手機,然後來用我提供的服務,我幫你付一點手機的購機費用,吸引你來跟我簽約。手機不是業者提供服務的工具,是消費者購買要用來使用服務的工具。

手機沒有不能用,如果今天拿到哪裡都不能上網,我覺得業者是應該全額退費,但是,這隻手機並非無法使用,也不是全台灣沒有一個地方可以用這隻手機。消費者可以要求改善或是中止服務,但是手機不應該視為服務的一部份。


您提到了購機優惠...當我在A家因收訊不良問題而解約..必須至B家在簽新合約時那舊手機呢?
消費者自行拍賣轉手? 或是在B家單辦合約不另購手機?

在簽約時是合在一起的..解約時卻要分開來談..不奇怪嗎?

電信業者也知道哪些地區收訊不良...是否也有在消費者申辦時一併告知了消費者有此情況?

chensea wrote:
我覺得這個問題爭點只在於
到底續約買手機 算是一個契約(門號使用契約+買賣手機契約合一) 還是兩個契約


依我個人的經驗這個只會有1張申辦單..裏面就包含了門號與手機

愛台灣^^ wrote:
剛剛看一則新聞,有位...(恕刪)


我也是有這問題耶

感謝有網友提供補救方法
我也覺得這件事業者做的合情合理,手機是實體商品,沒有瑕疵,都拆封使用二十多天,怎麼還能夠接受無條件退貨?
  • 1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