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aba wrote:
這是一部份的論點,我...(恕刪)
從商業行為的眼光來看,在資訊不對等的情形下(功課沒做到位?)
第三人藉由替你服務(樓主花錢請別人幫你取得可使用消費券購機的資格)的過程中取得適當的費用(一千元是否合理?)這是不是很熟悉的行為呢?有點類似代書代辦的概念。
表面上來看,這是很正常的消費行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代辦費/手續費都是這種概念
不然憑什麼不相干的第三人要為你服務呢?
只是樓主在這個case中主觀的認為一定要消費券才能成交,
所以由你多付一筆規費去請店員幫你滿足你想要達成的這個消費條件
而店員並未善盡告知義務(店員有必要替你找到最合理的方案?)
這與樓主的case 差距,應該只是在所謂的“規費”有沒有被規範化。及訊息有沒有被充份揭露
另外關於約定的部份,契約不管是口頭或是書面,正式或非正式。
只要在成立的當下是經由正當的程序取得雙方自由意志下的合意行為
在沒有約定但書的前提下,解約是要有充足的理由。
依樓主的case 在成交的當下, 就已經是經由自由意志的決定了
舉個例子,樓主如果要房子,本身以為自備款只有20%所以要貸80%
當所有的核貸程序都已經完成程序,並且撥款成立後。
樓主說公司臨時發一筆獎金,你不想貸到80%,只想70%即可,
是否可以更改契約內容退回部份款項?
此時我猜銀行給你的答案應該會大失所望吧。
所有的商業行為只要不是用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不當利益,則應該都是成立的
事後反悔的條款,則是要看合約中但書內容的規定。
案件中,看不出來通訊行人員有用詐術取得你的錢財,而只是未提供足夠訊息
且在合約(口頭承諾)成立的當下是雙方自由意志的行為。沒理由看到樓主回頭去要回代辦費
從另一個角度去看,假設店員事後說(對不起,先生,我們搜尋消費券失敗,麻煩你退回你的手機,我們將退回你的手機)此時不知道你會不會捉狂。
以上所提的只是從不同的角度去解釋樓主的情形。如有冒犯,敬請見諒。
基本上,不贊成店家用這種手法去賺取你的錢,但是“多做功課總沒錯”
另外,如果是店員的個人行為,基本上,去抓狂一下,那我想就業站那邊又會多一個人去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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