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IPHONE 掉了,確定被撿走

痞子鈞 wrote:
通訊監察法修法,真的不能查,那個警察沒騙人;不信的話可以去查查法條,...(恕刪)


常常聽到這樣的說法,我雖同意警察沒騙人,因為受限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警察不能查,不過,本人自己應該可以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查詢本人自己的相關資料才對。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沒有點名基地台位址、本人門號的通聯記錄、等等這麼細節,但依據立法意旨,如果可以引用通信監察法,那麼持有者本人更應該可以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權利,要求查詢個人相關資訊才對。

手機持有人、門號使用人要求查詢或閱覽本人的相關資料,並請求製給複製本,是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這與通信監察有何干係? 本人取得後可以交由警察機關。

如果只是還沒有建立這樣的查詢機制,電信商應該開始建立,以符合立法意旨。如需要合理成本費用,也是可以接受的。

此外,手機被侵占,已屬當事人財產上之危險,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且是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更沒有問題才對。


我不是法律專家,只就常理來推論,如果法令有所競合,或是不夠清楚,造成公務員或公司害怕,不敢合理解釋與執行,不知有沒有人能帶頭擬出好的法律條文,以供修法? 在未除修法之前,相關主管機關 NCC 與法務部應該可以先進行合理的法律解釋,以保障人民權益。

我想應該已經找不回來了...只要他關機...也搜尋不到你的手機...
節哀阿
這應該很難找回來了
只能祈禱那個人好心點
請勿遠端清除;請把Find my Phone維持開啟,另外你手機有設密碼嗎?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