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暗孤寂 wrote:
那是因為業者吃定就算是簽切結書
還是有大部分的消費者會買單
如果現在換成買氣不好的手機
業者才不敢立此切結
那,請教一下,如果當場開封後發現為瑕疵機,店員堅持不給刷退、不給換貨,是違反消保法哪一條?(是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嗎?)
如果消費者先簽署所謂 "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 的購機合約後,付了錢當場開箱,卻發現手機有瑕疵欲換機或退款時,可以解除買賣雙方契約嗎?這時候的契約是否凌駕於法律之上,而消費者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呢?
bearbulge wrote:
那,請教一下,如果當...(恕刪)
就是因為一般人都不懂法規條文(我也不懂)
所以真的簽了切結又遇到了瑕疵 且店員不給換
就只能機子領了 走出店門 自認倒楣
這時候的契約是否凌駕於法律之上
我也蠻想知道的
夜暗孤寂 wrote:
就是因為一般人都不懂...(恕刪)
契約可否凌駕於法律之上須端視其違背的法條是任意或強制規定而定。民法本於私法自制原則確實有很多時後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等強制規定下是可以特約排除任意規定。
跟電信業者買手機除適用民法外亦在消保法適用範疇(b to c) ,所成立之定型化契約不以書面為限,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以其他方法表示之。而企業經營者所擬訂之條款內容必須訂入契約中始可,消保法第十三條規定『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惟企業經營者於制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時,多作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之約定,而一般消費者多不暗法律,且於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時,亦多無法就契約之條款內容與企業經營者磋商,對此,消保法設有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加以保護。
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因此於解釋定型化契約條款時,必須以一般人所可能了解之情形來解釋。而且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排除民法之任意規定或做企業經營者免責之約定時,則須嚴格解釋其適用範圍,以免損害消費者權益。
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於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指顯相矛盾者。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該條之規定,第二項為具體規定,第一項為抽象規定,故適用時第二項應優先於第一項適用。
消保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平等互惠』之標準,則規定於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其規定如下: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1.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2.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3.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4.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神腦或蘋果對換機的公告無違背公序良俗應屬適法。但是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有主張的空間。(爭點:新品與良品之物之價值是否相當。)
遇到此類問題的大大們建議可以從定型化契約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消保法規定,在此消保法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及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等規定這兩方面去作主張~~較於法有據~~
不過新機瑕疵,也要看是哪種程度之瑕疵且有些瑕疵是要開通後才能得知(危險已移轉)~~
民法物之瑕疵之救濟,也應視該瑕疵是否能補正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並非新機,但可以爭執的點在於其價值有無減損)或是解約~~~內容涉及專業且較複雜,應就個案去看該如何爭取,無法一概而論。
最後,要提醒物品買賣時,買受人是有檢查義務的,所以當場還是仔細檢查吧!
dunk720905 wrote:
哪是= =消保法19...(恕刪)
這位大大對消保法可能有點誤解了,郵購買賣或是訪問買賣都是因消費者沒有足夠時間或機會檢視商品是否符合物之價值,或是於締約前欠缺詳細考慮機會者,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際,並無足夠的時間或資料可供參考,以致往往在緊迫的時間和壓力下,作成購買之決定。故不應把瑕疵風險因此移轉於消費者所以才會有此七日無條件退貨的規定。郵購買賣即是以前的郵購或是網路商品皆屬之,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例如:公共場所任意向路人推銷商品等。
一般去神腦這種店面購買商品是不適用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規定的。
另外關於購買前所簽訂之約定,仍屬定型化契約之一部分,仍有消保法的適用,須端視是否符合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簽了不代表排除商家之責任。我想大部分人怕麻煩大多選擇隱忍,否則,個人是認為神腦那約定是有檢討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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