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lois wrote:開通後發現其中一隻在上頭中間有條很直的刮痕, 大約1cm 多, 反光看得很清楚. 神腦業務確定不是擦的掉的污漬後, 就直接再開一盒新的4s, 我問他為何如此乾脆, 徐業務跟我說, 剛開盒與開通時忘了跟我解釋清楚, 所以直接換, 填一張單子就好! 看來跟櫃台業務處理方式有關吧~ 所以現在在開盒之前都解釋很清楚就算開盒故障也是會換整新機
yuxian wrote:我覺得好像按照規定就是換整新機耶換新機算是佛心不然應該每間都會這麼說了 那我覺得這就直接找消保官了,從以前買手機就是沒出門口之前,有問題就是當場拆新的,不然就跟他等有新機我再來(沒付錢,走人),為什麼現在iPhone就要這樣搞?(不過我懷疑是因為買的人多,挑剔的人占多數,一直狂拆到沒新機)(12、1月的時候,一堆人不是因為螢幕,在門市狂拆新機…拆到滿意…)(如果是因為這樣,我能體諒公司訂出這個條款的目的…)
hn9480412 wrote:早在iPod時期送修就是換整新機了,iPhone當然也不例外 如果是送修,換整新機是共識,但問題是,樓主是購買時驗機的當下發現拆開的機器是壞的,這樣也是走維修嗎?我覺得買賣雙方都要有良心一點,賣方有問題就當場拿新的給顧客,買方不要因為一些主觀因素就一直狂換…
大概神腦是被螢幕偏黃這個理由拆到怕了吧…通常消費者可以檢查螢幕、通話功能等的時候已經開通了,也就是已經開始起算保固了,我去神腦時簽的領機單是這樣寫:商品領取注意事項:1.領取商品(含商品主體、配件與贈品)時,請當場確認內容、數量是否正確(如機型、顏色..等)並應立即檢查商品;一般手機盒裝內容物:手機、電池、旅充與中文說明書(iPhone除外),因場牌機型不同,領取時,請配合現場清點其相關配件或贈品。2.除商品瑕疵外,離櫃後恕不接受商品退換貨因商品錯誤、缺件等原因之補正要求。3.除特定商品________請於本公司人員通知後3日內至門市領取;此外一般商品請於通知後10日內至門市領取。客戶同意經通知後逾期未領者,本公司有全將商品先行轉售他人,待其他同種商品到貨後,將再次通知領取,經再次通知仍逾期未領者,亦同辦理。4.經本公司以客戶約定之聯絡方式通知達三次取逾期三十日以上仍未領取者,視同客戶放棄訂單並同意本公司得沒收已付款項。5.請憑單領取訂購商品(序號為"訂"者);因遺失、位帶本單者,本公司得拒絕客戶領取。不知道你的是嗎?另外依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5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是有辦法主張換全新商品的,但是就是很怕有人因為主觀因素濫用權利…當下你可以做出兩種選擇:1.換新的。2.不買,退錢。都不行的話就消保官給他催下去了,(不過記得手機千萬不要帶回去,最好是維持當時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