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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七日鑑賞期~APP退款機制~


kenkenken001 wrote:
只是有趣的是, 明明是影響全台灣的事, 怎麼都是北市府出頭?
官越小..要的面子越大啊


其實這位網友
沒記錯的話你在其他討論串也發表了很多意見
如此的話我相信你應該早就看到很多很多網友解釋過
因為台灣GOOGLE是登記在台北市
所以是由台北市府執行
如果他登記在台中
那就是台中市府出面
如此簡單而已

不知道你一直想批評的原因為何?


回到正題
我覺得APPLE有JB
ANDROID就算15分鐘也夠人抓出盜版
那些愛惡意退費的人
我覺得根本從一開始就沒打算花錢買正版
改成七天鑑賞期並不會讓每個人變成奧客
更不會讓每個以往會乖乖花錢買APP的人以後都七天一到就退費
請問apple的7天退費何時可實施,要如何退費,我剛買了一些不好用的軟體.
keny922 wrote:
其實這位網友
沒記錯的話你在其他討論串也發表了很多意見
如此的話我相信你應該早就看到很多很多網友解釋過
因為台灣GOOGLE是登記在台北市
所以是由台北市府執行
如果他登記在台中
那就是台中市府出面
如此簡單而已

...(恕刪)


這位朋友..謝謝你提醒, 這簡單規則我也懂啦

我要說的重點是..這是一個法條有解釋空間且對產業有一定影響的事, 而且影響對象是全國

北市府當然可"合法"又自大的出頭來作出影響全國的事
但法條有解釋空間且對產業有一定影響的事, 應該要交由國家出面才是個"合理"做法

因為相關法令根本不同執行人可有不同解釋

這件事失職的不只有北市府, 還有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不針對新興產業模式適法性作出一致解釋
北市府就自己解釋蠻幹又選擇性執法
(政府會不知道法令不周? 相關修法早就搞了了好多年..但進度????)

這就是台灣投資環境的一大問題, 也就是為何永遠是"開發中國家"
而這個"開發中國家"以為一切用保護消費者的討好口號就會變先進國家....

(我一直覺得很好笑的事....治水地方政府就懂的會說這應該是中央政府要出門協調的事,
google這件看似很討好民粹但影響是全國的事, 地方政府就勇往直前了呢!!!)


看到一個短視蠻橫搞民粹的地方政府, 這就是我為什麼批評的原因
如果你要簡單的認為我是軟體開發者 <-- 錯!
Google粉 <-- 錯!
藍或綠 <--- 大錯!

我只是一個認為法律, 消費者權益, 國際接軌, 產業發展 並不是不能找到平衡的人.




benny5646 wrote:
請問apple的7天退費何時可實施,要如何退費,我剛買了一些不好用的軟體....(恕刪)


不好意思!! 我笑了..... 等你7天到期後不能退時, 他就會開始實施了~~~
其實小弟覺得"鑑賞期"的想法出發點是好的(不管是30日、7日或15分鐘),

但要如何保障消費者與開發者以及防止投機者...才是最重要的!!

就像大家所說,

此規定或許可以保障正常管道購買軟體的消費者,

對於破解的使用者來說,或許根本不會在意有沒有鑑賞期~

所以不管是哪個單位出面處理,

除了考量消費者角度之外,相信開發者的角度也要考量進去才是!

※ 原來Google也是有退費機制的阿~

那為什麼大家不好好溝通提出一個解決方案就好了...

像我覺得"有條件"的退款機制就是個不錯的方案~

LouKung wrote:
※ 原來Google也是有退費機制的阿~

那為什麼大家不好好溝通提出一個解決方案就好了...

像我覺得"有條件"的退款機制就是個不錯的方案~...(恕刪)


其實Google的15分鐘內一鍵退費比Apple爽快

你的建議是對的

但法令也要解決啊..總不能在不合法的設定下便宜行事吧

國家不出面作出一致的解釋
北市府自己又勇猛的為全國人民解釋....這不是一個有作為國家該發生的事

kenkenken001 wrote:
北市府當然可"合法"又自大的出頭來作出影響全國的事
但法條有解釋空間且對產業有一定影響的事, 應該要交由國家出面才是個"合理"做法...(恕刪)


回到源頭來說,這件事是因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而起,
而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即屬地方自治事項,
這也就是為什麼台北市政府會居於主導地位,
同樣的其他縣市當然也可以有各自的適用標準,
所以嚴格來說,台北市政府對手機軟體業者的拘束&裁罰也僅限於在『台北市境內』所販賣的軟體...

再說另個層面的問題,
台北市政府只是〈消保〉法規的執行機關,他們本該依法行政,
對於相關受到侵害的消費者進行必要的保護措施... 這自無疑慮。

但又有論者謂:〈消保〉法規規範已嚴重落後、不符時代所需的問題,
這應屬立法層次的問題,實在不應該據此就貿然對市政府加以指責。(再次強調市府只是『依法行政』的執行機關)

很遺憾我們國民屢屢漠視政府『權力分立』下的責任劃分,而通常只一味批評第一線的執法機關,
卻無視立法源頭的問題(更有甚者是立法諸公竟也如認知自身責任,群起加入非難行政機關的行列...)

拉德爾 wrote:
難怪台北會被人叫天龍...(恕刪)



討論就討論,扯什麼天龍國......大家都住在台灣這個寶島上,有必要扯這些有的沒有的嗎??
小弟覺得兩邊的生態、體質本來就有點不一樣,所以同個政策造成的反應截然不同。

Android 下的軟體大部分免費,這也造就了大部分使用者沒有花錢買軟體的習慣。原本簡單乾脆的退款機制,從廿四小時,不斷被人玩爛縮限到15分鐘。因此這個政策下來,Google火了:本來大家就不習慣付錢,現在付錢還要先讓你用七天,這樣置開發者的權益為何處?(不要忘記Google的組成份子裡,有相當的一部分是軟體工程師)所以付費軟體不用玩了,既無前景乾脆下架。然而這一下架,讓原本少數循規蹈矩花錢的人也火了,他們花錢的權益何在?現在連更新都不行。

至於 Apple 這邊,本來的機制就已經算是健全。原本30天的退款機制,面對市府7天的規定根本不痛不癢,當然爽快接受。iOS軟體市場比較健全的因素很多,付費行之有年、iTunes商店的統一管理、眾多試用版、用戶評價機制等等。(JB的人大部份本來就習慣用免費的,不在此討論範圍內)。

總之這事件還有得瞧,畢竟市府也不對,郵購法規怎麼可以直接套在軟體市場上?這好比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邏輯本身是有問題的。

啊咕咕 wrote:
小弟覺得兩邊的生態、...(恕刪)


整件事情的起源
其實也是消費者跟政府抱怨
但是在舊法還沒有修正的情況下,只能用解釋的方式把個案個情況給包括進去 (就民法而言)
才得以找到適用的法條,解決消費者的問題
或許是因為巷PCHOME或是yahoo商城網拍等很早就被定性為郵購的一種
所以台北市政府在消費者輿論的壓力下也只好硬著頭皮適用法條 (或許他也認為這是合理解釋)

至於這法立的不好或該該修法遲遲不修
如果如上述大大所說修法草案已經很久了但是都沒修
恩...這也是立法委員的事情
那立法委員是誰選出來的呢?
恩...是有點扯遠了,但這其實是一個循環問題

另外如果要解釋法律,要聲請大法官也是有條件的
如果有需要,我相信兩造等程序到了會有一方聲請的
簡而言之...大家在這上面吵得沸沸揚揚
暫時也改變不了現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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