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IPHONE遺失者請注意,尋求共同被害人

長的人模人樣...

就這毀了自己的前途
FG5203399 wrote:
在此,經由警察同意PO上此人照片供大家參考對照...(恕刪)

小心被本人求償天價......
個資法已上路...
你不是媒體....
還有....你有看到警察翻小本六法全書後才告訴你可以貼的嗎??沒有的話請將照片做處理...

別以為警察都懂法律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wessley wrote:
小心被本人求償天價....(恕刪)


第二十三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主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符合第一項,免得他繼續騙各位的手機
符合第二項,繼續犯案將加重當事人的業障,故符合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主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符合第三項,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gh
ghghggghhh wrote:
第二十三條 非公務機...(恕刪)

亂用法條...

還有...個人是不能亂貼的...
除非你去成立個基金會.....
不然都是非法的......
再不 01 成立個XX通報區由 01 管理人員貼也是可以


之前 01 貼過...
還不是有人中標...

所以沒用...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640519 wrote:
這種人要把他的手砍掉,這樣以後就不會偷啦~~

還要戳瞎他的雙眼,這樣以後就不會看到好東西起貪心啦~~
還要毒啞他的嗓子,這樣以後就不會騙人口渴啦~~
那他本人要以哪一條法條來求償呢
是毀謗嗎???
wessley wrote:
小心被本人求償天價....(恕刪)


不知道你是在擔心什麼 偷東西抓都來不及了 還擔心什麼個資法

雖然已經抓到了 沒抓到的話有種出來告告看 先抓起來再說

何況現在在警局裡等著吃牢飯 不會閒閒沒事上網的啦 天價更是笑話 只是一介罪犯而已 天價?

貼兇嫌的照片和姓名又不是多麼詳細的資料 又沒有拿去營利 不用想太多

並且立意是基於防止他人繼續被騙 和 尋找被害人出面指認 不是每件事都一樣 你想太多瞜
眼睛打馬賽克算是處理嗎? 我覺得打馬賽克或者畫黑更顯諷刺~!!
相機有一種奇妙又難以抗拒的吸引力...........
感謝樓主的熱心提供,不過手機能找回來真是太好了
希望不要再有其他人受害

cougars wrote:
長的人模人樣...
就這毀了自己的前途


+1

現在人真的都不愛惜羽毛樣.....

這樣以後怎麼社會生存

騙到手再說

希望這位陳先生真能改過向善
3C的世界無窮大.....我永遠買不完 ╮( ̄▽ ̄")╭ 我是JR,我沒錢......阿彌陀佛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