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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 iphone4 若新品不良 別理會開封或開通後無法更換的規定


阿輝 wrote:
上面見解可能有誤解喔
民事關係,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當事人間的約定最大...誰說一定是法律為準



當然是以法律為準 不然要以甚麼做為依據?
只是您所說的 "當事人間的約定"
如同上面某位大大所說
民法好像也有相關規定 是能成立的

只是依照小弟的個性 若業者說當場驗機
新品有瑕疵也不能更換
小弟一定說NO

這方面我也有問過消保官
消保官說 如果發生這種情形
請到縣市政府網站直接投訴至消保官
(不是所有投訴案件都能成立 可是遇到不公平對待時
小老百姓所能依靠者 還是只有公權力)

gn6011225757 wrote:
當然是以法律為準 不...(恕刪)


訂定契約跟消保法規定兩個都是民法兩個都是法律規定

只要訂定的契約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

但民法規定人民有拋棄權利的權利..

電信公司跟你訂定的契約應該有隱含你拋棄消保法的權利.

或他有問你.你答應後才讓你開箱也是相對表示你拋棄你的權利

但臺灣一向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會吵才有糖吃..

以上言論只代表個人認知.不具任何意義......

..泥巴越來越難玩.....
看完這麼多文章,我決定幫我爸買desire了

省得看台灣apple的臉色
分享我的XPSM1330散熱片 http://www.wretch.cc/blog/dandysun/10686583
神腦更換品的名稱叫"新品單手機". 產品的序號跟正常購買全新品不一樣是5Kxxxxxxxxx. 這算規避法律責任嘛...
kingaaaaa wrote:
訂定契約跟消保法規定...(恕刪)


消保法哪時是民法了????我想大大想說的應該是同為私法吧><
另外~~
法律是否能以特約排除還須端視該法係強制規定或任意規定~~當事人特約仍不能排除強制或禁止規定~~而且也不是所有權利都可以任由當事人拋棄的
蘋果領機的規定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應屬適法~~
惟遇到此類問題的大大們建議可以從定型化契約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消保法規定,在此消保法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及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等規定這兩方面去作主張~~較於法有據~~
不過新機瑕疵~~也要看是哪種程度之瑕疵~~且有些瑕疵是要開通後才能得知(危險已移轉)~~
民法物之瑕疵之救濟~~也應視該瑕疵是否能補證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並非新機,但可以爭執的點在於其價值有無減損)~~或是解約~~~內容涉及專業與較複雜~~有遇到的人有問再說吧~~基本上應就個案去看該如何爭取~~較無法一概而論
個人淺見認為~~
如果你是還沒領機的人對於蘋果領機的約定不滿~~可以從消保法的角度去爭取(也就是打電話投訴消保官啦,最好當場就反映)~~
如果不幸真的買到機王~~~從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的角度去爭去會較直接~~不過打給消保官也是會幫你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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