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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違法 請對切結書說不!


法客 wrote:
噗本日最中肯!!很難...(恕刪)


恩我就會是那一個 ... 明天下午會去取貨 ... 要我簽才能取貨又不給換的話 那我寧願等5S算了 ...

shisin wrote:
恩我就會是那一個 ....(恕刪)

等5S還是一樣的結果~~
還是考慮別的手機吧?
台灣應該要多一點像開坂大這種人,絕不能放縱電信業者聯合起來欺壓消費者,太惡劣了!!!
看到這個圖片裡面所記載的 真的是狗屁不通 寫得很模糊 全部都是要消費者吞下去
第一點: 我在此版前面已說過了(第12樓)
第二點: 零件的設計公差這樣大嗎? 零件允收公差這樣大? 有聲音這那叫正常
第三點: 紙片插得進去叫正常 到底多大才算正常 用A4紙的厚度還是用名片紙的厚度 還是要準確一點用厚薄歸
第四點: 色差 也是說的不清不楚 每個人的眼睛對相同顏色都會有偏差
第五點: 靠引用 PC/NB 的規定 那問一下 那單點要多大 算合格 知不知道兩點距離很近也數不良品
第六點: SIM卡不平整 突出超過一公分 要是不平整還可以塞得進去 要嘛就拿不出來 要嘛塞進去也不是消費弄的啊/font>
第七點: 太多了 不想寫了 反正就是讓人感覺 我東西就是這樣子啦 消費著你也知道 看消費者運氣 不好運也不能換 吃定消費者




bigblue wrote:
先不管切結書,有人覺...(恕刪)
sayers wrote:
何謂瑕疵? 並不是只要有點瑕疵,就可以解除契約。

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但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我想神腦已告知何謂瑕疵,不要把一般常識,就認為法律上主張就會成立。


看了你的貼文,我倒覺得簽切結方式是對的,不過應該是在綁約和繳費之前就告知
讓消費者自己決定能不能接受這樣的瑕疵規範,買或不買全由消費者決定

不然綁約和刷卡後,再來解約和取消刷卡,買方心理覺得不舒服,買賣雙方也都白作工......
甚至可以在預購前,就提出這樣的瑕疵界定規範,應該會更符合客意...

iPHONE畢竟是大家心中的精品,精品的瑕疵規範,就應該更嚴格些(亮點三點以內,看了就搖頭)
中華電信畢竟是大家心中的優質商家,優質商家就更應該以客為尊,讓消費者錢花的更舒服些...
shisin wrote:
那我寧願等5S算了 ....(恕刪)

對簽切結書跟外觀品質很爛贊同+1
偶剛剛企簸杯,賈神顯靈說建議等哀鳳500S,到時後會導入跟美國隊長盾牌同等材質的殼,
保證只有你的哀鳳會去刮別人,還可擋子彈~~XDDD
話說我哀4用兩年多,那兩片玻璃還真耐刮咧,連小細紋都沒有,這麼強的抗刮性拿去A店竟
然只願6.7K回收(我看收購表的XD,掯咧),果然只有賈神才是神,神造的東西歷久不衰啊~
感謝谷狗還我地圖,阿婆耶地圖去甲賽吧,終於放心去更新iOS6嚕~~
總之~~拒買爛貨!!

cockroach1 wrote:
等5S還是一樣的結果...(恕刪)


恩~~因為我已經買case了 = = 至少5S會修正一些問題吧 = = 至少比現在好 .. 不過他如果給我改外觀我就沒辦法了orz
jessiep wrote:
為什麼不去找蘋果抗議...(恕刪)


在蘋果官方網站購買的IPHONE 有瑕疵可以退
http://www.apple.com/tw/

而中華電信賣的IPHONE 剛開封就有瑕疵 卻不能更換新的
這應該是中華電信的問題吧!

可是 大家想買中華電信的IPHONE
還不就是為了「神腦保固」 有比較多的維修點

我覺得比較奇怪的是
這件事mobile01上已經哀鴻遍野了 新聞卻沒報導
反而是 中華電信送的手機殼變成「石中劍」 新聞有報導
孰輕孰重? 大家自有分寸
sayers wrote:
何謂瑕疵? 並不是只要有點瑕疵,就可以解除契約。

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但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我想神腦已告知何謂瑕疵,不要把一般常識,就認為法律上主張就會成立。


何謂瑕疵?

民法第 354 條中已清楚表示,

一、「滅失或減少其價值」
二、「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第二條「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小瑕疵的確不影響其效用,但卻是很顯著的屬於「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情形。

有刮傷0.8cm的iphone5,與無傷的相比,其價值必然減少,是為瑕疵。

而民法第 366 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此法條並不能擴大解釋為,只要告知則視為有效。契約僅由一方預先擬定,相對人無法磋商變更契約內容,性質上實屬「定型化契約」,而非一般契約,定型化契約中的一般條款一旦有「違反誠信原則」、「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等均會被宣告無效。

該契約的一般條款事先排除消費者的瑕疵擔保請求權,使價款和物品失去對價上的平等,顯然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情形,推定屬無效。


小弟知道發文後一定會有各方聲音,我也尊重每一種想法,所以儘量不作回覆,訴求很單純,希望讓大家知道購買物品,要求基本的品質,是我們的基本權利,這不是iphone的單一事件,而是為了台灣所有消費者的一件事,也許現在與你無關,但未來更公平正義的台灣一定與你有關,為此,如果可以,希望大家能團結,團結才有力量,才能讓公平正義的力量得以伸張。

shisin wrote:
恩我就會是那一個 ....(恕刪)


再等下去也是一樣啦,你乾脆去買三星或是HTC
應該良率會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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