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 wrote:
噗本日最中肯!!很難...(恕刪)
恩我就會是那一個 ... 明天下午會去取貨 ... 要我簽才能取貨又不給換的話 那我寧願等5S算了 ...
bigblue wrote:
先不管切結書,有人覺...(恕刪)
sayers wrote:
何謂瑕疵? 並不是只要有點瑕疵,就可以解除契約。
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但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我想神腦已告知何謂瑕疵,不要把一般常識,就認為法律上主張就會成立。
sayers wrote:
何謂瑕疵? 並不是只要有點瑕疵,就可以解除契約。
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但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我想神腦已告知何謂瑕疵,不要把一般常識,就認為法律上主張就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