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難過是能體會的;加害人的可惡是可見的。
但是警察被砲被批好像有些無辜!
想想如果叫一個警察就專責處理一件案件,這樣他做不好
別說被砲被批甚至被革職都理所當然,
但事實的行政作為不是如此!
我想一個基層警員能力所及之處他應該會盡力去做的。
這個承辦員警或許是剛入警界,
也或許對這案件該有的旁通的處理方式不熟悉!
再說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裡第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這賊打哪來的,是誰?
也不是一張明顯清楚的照片就能剎時認出來的不是嗎?
回應此文希望個位大大不要因為一個可惡賊的可恥行為
害一個好心且認真生活好媽媽難過!

卻也讓任職臺灣的警察人員被消費了。
他們也有是有他們的辛苦與壓力之處!
合力幫這位被害人揪出這個行為偏差的賊才是重點
光憑車牌號碼與一隻比出中指的左手就能揪出人和他的
成長照片與學經歷了!
深深相信網路的力量是無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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