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sa520 wrote:
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恕刪)
這份函釋前面就有人貼過了,小弟也有質疑過在手機可以重置清空成出廠狀態的情況是否適用,但沒人回


另外開頭的「則個人專屬物品如依一般社會觀念係屬「無經濟價值」,且拾得人無從全其利用者,警察機關似得不交付予拾得人,如拾得人仍主張領取,警察機關允宜以適當方式處理後再行交付」這段,手機是否對拾得人無從全其利用之處,這點就很有爭議,前面說過了手機可以重置清空成出廠狀態讓新的擁有者使用並獲得該手機的效用,且手機出廠時,並未直接連結原使用者的金融帳戶,就算使用者後續輸入,也是利用信用卡為中介,非直接連結至金融帳戶,所以廠商的「人為限制」(不給解鎖)是否能用此函釋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尚難定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