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ny7874209 wrote:
「iCloud豔照門事件」代表蘋果曾經有過內部機制出包過的紀錄,本來有前科要再次取得信任當然就需要接受檢討不是嗎。
我不知道你一直辯是要幹嘛?
你什麼證據說豔照門是蘋果內部機制出包?使用者把帳密給人,人家拿此帳密登入 ->
你告訴我,這問題是什麼?
紐約時報報導:https://www.nytimes.com/2018/08/30/arts/hack-jennifer-lawrence-guilty.html
文中的 "phish" 關鍵字有沒有看到?
駭客幾年前就被抓了、認罪了、又都出獄了,有沒有看到?
你為什麼卻還在這裡堅持「蘋果內部機制出包」?
你要不要回答一下,「蘋果內部機制出包」和「使用者上鉤 (phished) 後主動把帳密給別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