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申言舌 wrote:
前面有人說了你解釋的...(恕刪)
可能要請這位大大把這棟樓前面的討論串看清楚了,你引述的這段我是針對18樓大大對消保法第19條「可能」有誤解處所作的解釋,後來原來是誤解了,也有於後面的討論寫明,重頭到尾都是針對消保法19條。
郵購買賣適用消保法19條而有七日猶豫期間;端視切截書內容應已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不受其拘束,這部分主張則是規範於消保法內;而您所說的實體店面買賣之新品瑕疵,應以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以下相關規定主張較為適切,當不能要消費者強制吞下去,但瑕疵可否退貨仍需考慮可否補正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而關於良品與未拆封品差異重點在物之價值。解約退貨前還需考慮許多因素,因此無法一概而論。相關論述,我在前面討論裡已有說明。但無論如何,你不可能當場跟業者主張法條,訴訟亦較不經濟,因此才會建議可書面向消保官這中間機制申訴。
但請注意,實體買賣並無大大您所謂「七日內有瑕疵應該更換才是」,還請您加以查明了。
另外,可能還請已購機的大大若於購買iPhone 5時有蒙受權利損失者,能書面向消保官申訴,其實只是把發生經過書面反應而已。否則打打1950,頂多只是諮詢,要期待消保官主動查明,可能媒體比較有用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