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門號沒有簽任何約但有需要上網吃到飽
排到第四梯
今天去中華電信公館門市問是否不滿意能簽退
回應是:
要拿機子就要先續約先刷卡
可以讓我最多拆二隻機子因為貨量有限
但沒有一公分條款
如果兩隻都不能接受也不能簽退
只能選一隻再走維修流程
不過他有拿別的客人不要的機子給我看
雖然是黑色的 但兩個小小的不完美我還可以接受
肉眼是看不太出來啦
話說回來拿到什麼機子實在很靠福報 XDDDDD
結論是心臟要大條一點 可能會是驚喜或是驚嚇
門市服務很親切
建議我如果有疑慮要不然就不要辦哎鳳了
只能說明天下班前還可以考慮一下
已經答應同事如果沒不想辦哎鳳要把預約單讓給他
以上
謝天 wrote:
中華網頁有提到:1....(恕刪)
若單就適法性做考量,切結書無論書面或口頭都屬定型化契約之一部,而其之所以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則係因預先要求消費者放棄原應享有的部分瑕疵擔保的權利。
而關於商品瑕疵部分,依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即瑕疵判定標準並非以業者所謂切結書上的認定標準為斷,而亦應考量其物之價值有無減損,這也是何以切結書的事件會被消保官說是違法,因為皆預先要求消費者放棄其瑕疵擔保的權利。
預購行為完成時,雙方意思表示即合致,契約應以成立,而於預約單上所列之其他注意事項第一或第四點,亦同屬定型化契約之一部,若預先要求消費者放棄於民法上之權利,依消保法第12條二款之規定,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亦應認定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因此,若於購買新機遇到瑕疵品時,消費者本即有權要求業者另行提供無瑕疵之物,或酌減價金,或解除契約(民法第364條)。是否能解除契約上有其他因素須考量,但至少在業者無法另行提供無瑕疵之物時,消費者是有權解除契約要求退費的,且還有所謂有益或必要費用請求之空間。
不過以上純屬從法律的觀點去檢視,門市是否遵守,又是另一回事了(目前看起來是普遍用各種手段規避)。
所以購買時還是注意一下自身權利有無受損,過程中若覺得不合理請適時提出並做好保全證據,我想消費者應該是不會站不住腳的,畢竟中華這次真的有點太誇張了...
我22號去領機也是打算抱著見招拆招的心態去跟門市過招 = = 若真不給退費,我會拒絕領機並請店家做成書面拒絕換貨之證明,並直接向客服和消保官申訴。
以上小小個人意見,看幫不幫得上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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