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6

買錶千萬不要找代購

Edisonvic wrote:

他們都只說他們公司有出產這個序號的錶
所以他們有收件
但是用這個序號查那裡售出是查不到的
所以是沒有保固的...(恕刪)

所以你是買到一支來路不明、沒有保固的錶?

Edisonvic wrote:

更何況專櫃本來是建議我拿回原本的購買處找他們處理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落差
今天跟他弟聯絡
他弟是説他們有問律師
假設他是代理商的方式
他的確不需要給我購買的發票
只需要開他自己的發票...(恕刪)

所以確定 P 是代理商嗎?
是的話有無必要跟日本國稅廳通報?

Edisonvic wrote:

信裡説台灣有保固跟龜吉買的都不是真的
當時我還傻傻的照他説的在保卡上填上他幫我購買的日期就拿去修了
然後我連龜吉的保卡都沒有...(恕刪)

所以這支錶之後如果又故障怎麼辦?
維修的費用是你要出? 還是誰要出? (是 P 還是 P 他弟?)

Edisonvic wrote:

很可惜 本來可以處理的很漂亮的事情最後還是這樣
不過花十幾萬看清一個人也算值得
這支錶我不會拿去賣 有疑慮的版友可以放心...(恕刪)

所以你原以為 P 他弟會原價買回, 結果 P 他弟竟只是個傳達人?
另外序號不是已經被 P 公布了? 若是, 我看要賣也不好賣, 除非低於行情價很多.

btw, 你是不是怕被原廠或 P 提告, 所以才息事寧人?
430F luvisvim 大的建議還不錯, 除非 P 永遠都不回台灣.
mvp168ks wrote:
... 你是不是怕被原廠或 P 提告, 所以才息事寧人?...(恕刪)

怎麼一副情勢逆轉的樣子,
到底是那一個步驟犯了錯?
luvisvim wrote:
真是證據確鑿就不應姑息養奸..(恕刪)


對啊,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會讓樓主退卻並心生認賠了事的念頭?
情勢逆轉的讓人摸不著頭緒。

Edisonvic wrote:
不過花十幾萬看清一個人也算值得


人家花十幾萬看清一個人也算值得是指幾十年的好友或是親人
那個代購是你什麼人?你連他長什麼樣子都不知道吧?看清他要做什麼?
公堂之上,沒指名道性,假設一下應該不犯法吧?


反正呢,就是給受害者一些好處摸摸頭,然後叫受害者來講一些漂白的話。
賠點錢了事總比以後無法行騙江湖好的多是吧?
反正都是受害者和行騙者私下連繫,事情處理狀況都隨他們說的算啦,誰知真假?

不知事主當初義憤填膺還花心思打了好幾篇文,現在卻可說算就算是啥心態阿?

所以俗話說的好,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貪便宜被騙活該

另外別忘了,放騙子一馬,下次他又出來騙人,你也脫不了關係。
我相信報應。騙子以後的業障也算你一份阿。恭喜你。




我沒事幹嘛花十幾萬看清一個人?
而且還是沒見過的人...
日本國稅廳

網址都給你了......別客氣了吧.....直接跟他們聯絡吧

希望不是當初利用民粹讓對方不得不出來面對

結果最後被某種方式摸頭然後讓大家大失所望......

這樣以後無法出來面對的不知道到底是哪一方了

Edisonvic wrote:
今天跟他弟聯絡
他弟是説他們有問律師
假設他是代理商的方式
他的確不需要給我購買的發票
只需要開他自己的發票
這個之前劉某的言論也帶有這樣的感覺
不過這也已經偏離所謂的代購
也跟他信裡講的不一樣

他既然願意自己跳火坑,你應該推他一把啊

他是代理商這種話他也講的出來

代購是個人行為,代理商是要報稅的耶

我才不相信他會繳稅

檢舉他吧
買了一支台灣專櫃"收件"但不"保固"的錶,頂多只能算是"需付費保修" 根本不算是全球保固,
重點在保卡上根本沒有原廠認可的AD章印,一副好像收件後就不關他事了
購自何處從頭到尾都講不清楚,一下代購一下又變成代理商,下次說不定自己變AD 乾脆刻"腕表特工隊"的章來蓋保卡好了...
龜吉保固? 算了吧.......根本不確定在龜吉買的,也沒有龜吉保卡,還要自付維修運費關稅

原來這就是P大蝨代購錶的下場,花20幾萬買到這樣的錶還真是慘!

不過樓主突然願意認賠,看來私下搓掉跟拿些補償被摸頭的機率不小.......否則沒道理P弟弟一出面就啥事都化解了.......
很久沒回這版,

不料數年前開始最擔心的事還是發生了,

終究,還是來了。

是不是代理商不是表販自己說,

而是要有與原廠代理契約的。

版上應有熟稔法律的同好可以幫忙判斷。

以"代購"而言,較像是民法上的"行紀"與"代理"不同,

1.代理商:a.即民法上所稱之代辦商。
      b.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
      c.以委託人名義。
      d.不負盈虧責任。
      e.一切權力及利益,歸被代理人所有。
      f.ex:廣告公司
2.居間商:a.即經紀人,俗稱傓客。
      b.沒有一定營業時間,
        沒有一定營業場所辦理業務。
      c.本身不擁有商品之所有權。
        (僅介紹買賣雙方促成交易)
      d.ex:證劵經紀人、房屋仲介人。

以本案而言,也是普遍跨海代購的風險,造成之爭議有三:

1. 本案表販的行為究竟是表販所稱之"代理"或是"行紀"? 兩者義務大不同。

似乎看來應是"居間"也就是俗稱的"經紀"。
民565: 第565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如果表販做得不好,這點表販把"紅包"退回給樓主就沒事了。
民571: 第571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2. 購買"新表",貨到時損壞,因此推論
a.表是二手的, 這點表販如果知情,則可能涉及其他刑事法規。
b.表運送途中造成損壞,如果表販的表是功能正常時寄出,則
i.可向運送者求償,不過可能為了逃避進口相關稅負而未必實價報值且購買保險,應可申請理賠,不然所能賠付的金額相較運送物品價值極小。
ii.若表是全新的有保卡,可循程序向賣家(原廠、代理商)申請維修。雖在保固期內,不過賣家可能認定非正常使用損壞維修而另收費用。

3. 交付的物品非依委託人指示進行於指定商家購買特定某隻表,寄來時"貨不對辦",以本案樓主推論可能:
a. 因為表販提不出購買單據證明表之出處,而樓主有詢問商家當日是否有出貨紀錄得到答覆為沒有,日後如進行訴訟程序,只要日本法院或檢查官傳喚商家作證即明。如表販無法證明本表出處或交付的是二手表,恐觸其他刑事法令。

這個部分,相關的刑事法令各位網兄的部分認為表販可能觸及以下兩罪: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本案而言,比較像是"背信"。

以上列舉為一般民、刑法,非特殊工商法令,相信於日本及台灣概念差異不大,應可與律師討論在日本進行訴訟及台灣進行訴訟的程序與相關費用再做決定。如有提告念頭,表本身是證物,就別戴了吧,未獲滿意解決或案子結清前也別寄還給表販。不過即便是告刑事,可以免掉一般民事的法庭裁判費用,但處罰上頂多是讓表販留個案底,日後領不到良民證吧。如果在國內提告刑事案件,如果表販仍有我國國籍在戶政單位仍登記有居所而屢傳不到,日後可能會被通緝,可能通緝的時效有10幾年吧。

至此,為免通緝,表販急於和解原因不難理解,意外的是沒想到這次竟是表販家族傾巢而出滅火,記得以前表販還在本版貼過全家福照片,只是不知道那帖還在不在?

或許其他版友熟稔相關其他消費者保護法令者,或可幫忙樓主想方設法。

代購其他的風險還有被海關查到"高價低報",被查到還須承擔其他不堪其擾的後續程序。可能是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相關罪責、讓海關驗估單位核定其價格讓你繳上一筆痛不欲生的稅費....

"貪"與"貧"一點之差,看完這個案與分析,你還要找非公司行號或陌生人進行高價貨品的跨海"代購"嗎??

owencho wrote:
他既然願意自己跳火坑,你應該推他一把啊

他是代理商這種話他也講的出來

代購是個人行為,代理商是要報稅的耶

我才不相信他會繳稅

檢舉他吧



他自己有說不報稅了 所以只是代購 不是代理

總之

代購 沒店家購買證明 = 來路不明 只退代購費?

代理 沒開發票或收據 =逃稅 或 販賣來路不明的錶?


在台灣買水貨都起碼有個收據了....

讓代購蟑螂消失吧

  • 11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