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家中剛好有新生兒在108年8/9號出生, 近日在做報戶口及津貼申請的動作,
戶籍設在新北市未滿10個月 (6個月), 是否就無法申請呢?
在年初時因工作及居住關係由台北市遷移戶籍至新北市, 所以未滿設籍滿10個月之規定,
這樣就等於自己放棄了嗎?
我只是覺得生育獎勵金算是政府鼓勵生育減少少子化發生還有給媽媽辛苦生育的福利, 有些人想鑽漏洞而遷戶籍到福利較好之縣市應該才要嚴格把關, 而遷戶籍前有滿設籍條件, 可申請上一戶籍地的生育獎勵金是否比較OK一點?
有人也有類似的案例嗎?
如: 目前懷孕6個月居住在台北市然後遷戶籍至新北市, 小孩出生後約入籍在新北市4個月, 這樣是否無法申請呢?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