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想請問一下各位的看法
我家小朋友5月出生,在高雄馨蕙馨生的,最近要請領公司的生育補助時發現當初印的影本不見了
想説花個50塊去補申請一張好了
到了之後櫃檯人員查了一下,説"父親"不能申請,需要給母親寫授權書才能申請
我悶了,我問她那母親申請需要父親的授權書嗎?她說不用!
我聽了覺得一個莫名其妙,我問她為什麼??她說醫院目前的規定是這樣
我再問她,出生證明上面父親是寫我的名子,為什麼我補申請出生證明還需要我太太的同意?
是因為孩子是從太太的肚子生出來的,所以我要辦什麼需要先問她嗎?..她說應該不是.
那我就覺得更怪了,問到底是為什麼我不能申請?
結果她頓了一下....說因為個資法的關係
為什麼跟個資法有關係?我是嬰兒的親生父親,我跟太太現在是合法登記,小孩子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
我是他的法定代領人,然後我來申請出生證明妳竟然跟我說因為個資法的關係不能讓我申請?
妳是怕我出賣我三個月大兒子的個資???????恩...醫療險跟儲蓄險我保的,我還可以把他現在的三圍都告訴妳勒!
我問她説妳可以告訴我有什麼依據跟說法可以成立 "媽媽就不會出賣兒子的個資而爸爸就會的說法?" 這算性別歧視嗎?
恩,答不出來,但還是不讓我補申請....只說會再請主管跟我回覆
抱歉以上言論沒有任何針對廣大女性同胞有不敬的意思
只是我真得無法理解我為什麼申請不到我兒子的出生證明竟是跟個資法有關???????
怎麼會是母親可以申請,父親就不行?
雖然我知道生孩子母親真的比較辛苦,男人只要動動出點力,然後出張嘴巴就好了...
但沒有父+母親那有小孩子?總不可能一個人無性生殖巴= =....不能這樣子欺負父親阿
要嘛妳就規定申請時需要父母雙方都到,任一方不到就要授權書,這我可以接受!
還是誰可以給愚蠢的我一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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