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幼稚園 本來班上是配置兩位老師 帶學生30名
我是覺得有點多,但是園長說這樣是合乎規定的。
(暑期班時多搭配一位教室媽咪 幫忙照顧小朋友
比例是1:10的時候 我覺得還可接受)
但是近來其中一位老師去生產,校方的方式是請一位有帶小朋友經驗的媽媽志工來幫忙?!等到下個月下旬生產的老師歸隊。
請問?這樣的做法真的可以嗎?
ymt621 wrote:
孩子的幼稚園 本來班上是配置兩位老師 帶學生30名
我是覺得有點多,但是園長說這樣是合乎規定的。
(暑期班時多搭配一位教室媽咪 幫忙照顧小朋友比例是1:10的時候 我覺得還可接受)
但是近來其中一位老師去生產,校方的方式是請一位有帶小朋友經驗的媽媽志工來幫忙?!
等到下個月下旬生產的老師歸隊。
請問?這樣的做法真的可以嗎?(恕刪)
幼稚教育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
育。
幼稚教育法第 8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
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幼稚教育法第 12 條:
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依當時法規規定
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稚
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
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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