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在一家台中某私立學校擔任行政職員(幹事),於今年3月產子。
產假結束前,決定請育嬰假在家帶小孩,
因此在5月中旬,上簽呈請三個月(6.7.8月)育嬰假,(長官同意)
然後,因故,於8月中旬再請三個月(9.10.11月)的育嬰假,(長官同意)
2次都有依規定上簽呈,校長皆有批准,校方也有申請公保津貼。
本來這個月(11月)25日就要回校上班,(育嬰假結束,保姆也找好了)
詢問該校人事會計單位,竟得到已下答案:
「長官(校長)說102期初(8月底)有發放聘書,沒拿到就表示被解聘了唷。」
這一切讓我非常之無言,
如果8月底就決定不續聘我太太,為何還批准育嬰假,還申請公保津貼?是可憐我們嘛?

(我們也都有持續繳交公保費:552元/月;已經繳到10月)
既然批准了第二次育嬰假,為何又以沒有拿到聘書來炒魷魚?
若對我們請育嬰假太久有意見,在第二次申請時可以跟我們說明不是嘛?
因為這件事,我太太非常難過,我則非常憤怒,一切根本都不合邏輯!

所以,想請教各位前輩,我們現在該如何處理,以爭取自己的權益,
是該投訴勞工局,還是教育局(國教署),還是直接報給媒體?
煩請各位前輩幫幫忙!拜託拜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