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賀他媽 wrote:本月剛結束育嬰假,...(恕刪) 我不是高手,只是來參加討論一下。原則上調職需經過勞資雙方協調,並不得做出對勞方不利的變更(如工作內容或薪資),這是勞基法的精神。若單方面變更造成勞方權益受損,勞方可以去申訴資方。另外,請問你有跟資方表達希望回原部門不願調職的意願嗎?薪水調降是重大權益受損一定要反對,不行就去申訴。千萬不要"默許"公司的無理行為。
因為當你請產假及育嬰假時,公司除非找到內部人員願意一人兼兩份工作,否則,就必須找人頂替你的位置,你也就被取代了。通常公司不會喜歡員工請這類的假,據理力爭的結果,也會使你的立場變的很難堪。自己要想清楚退路。
tiny530 wrote:雖然不要"默許"公司這種行為但…勞方永遠是弱勢的如果真的想據理力爭先想好如果協商失敗是不是沒了這份工作也無所謂不然說真的…以台灣這種工作環境還是算了其實大不了公司就只被罰幾萬然後…妳就沒工作了 我認為據理力爭贏面不小,這種硬坳員工的公司沒必要跟他客氣,越客氣就越壓榨你,協商失敗大不了就是資遣(勞工無過失),公司必須付資遣費給勞方,此外公司因為違反勞基法還會被處罰,所以通常的結果就是:1.雖調職但公司同意以相同薪資給付2.勞方不同意被降薪,接受資遣會用調職降薪的方式就是要逼退員工,公司既然無情,樓主也不用跟他客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