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ak wrote:內政部規定?為什麼...(恕刪) 民眾改名權責單位為民政局,各市戶政事務所都有專責窗口可辦理;依據姓名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改名以三次為限。以上在網路上都是可以查到的資訊,希望有幫到您。
LKK徐 wrote:民眾改名權責單位為民政局,各市戶政事務所都有專責窗口可辦理;依據姓名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改名以三次為限。以上在網路上都是可以查到的資訊,希望有幫到您。 感謝您學習到新知識了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樓主你好有些長輩會想延續家譜,但現在家譜大多不可考,有些比較傳統的長輩會想自成一胍讓後人好分輩份,我想你公公是有這樣的想法,從你公公硬是將家族維持在一起,變成三代11人來看,就能了解你公公的用心,當然,你並不喜歡將命名權給別人.在此小弟有個想法,一個取一個名字,其中一個名字做為小名,就我建議是,讓公公取的名字做為小名,家族的成員都會用這個名字稱呼,而你取的名字,做為戶政登記名字.當然,這些協調的事,還是要由你老公出面,不過,就你形容,你公公是一個非常傳統的人,為維持一個大家族平衡,有一定的權威,所以你老公可能拼不過你公公吧.小弟認為,這個問題,網友很快給出答案,因為每個家庭,家族,家風都有不同,但,樓主應該知道你在嫁入這個家族之前,就知道這是怎樣的大家族了.自己和老公討論想想吧.你在這得不到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