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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22年各家保險公司的新生兒罐頭保單大彙整

gmoney wrote:
1.先說明我非保險相...(恕刪)


身故是疾病嗎?

保險法127條,不理賠已存在疾病。
沒有不理賠身故,這點你可能有所誤會。

身故是一種狀態,而非疾病。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cdfkt wrote:
身故是疾病嗎?保險...(恕刪)


OK!我換一個問法
假設某人投保定期醫療,不幸於投保第N年罹癌,自N+1年起因第N年癌症引起的各項醫療行為,保險公司都可以用保險法127條拒絕賠償嗎?

假如是而且有案例的話,保險局一樣可以關門了。
設計保證續保但不保證理賠保單的人及銷售人員都應該判刑。
中午回文太快沒有仔細閱讀條文,
保險法127條是健康險的子項目,我舉定期壽險當例子,確實很蠢!

但既然cdfkt大都知道保險法127條,那保險法54條要不要也複習一下,
假如你說的保證續保但不保證理賠為真的話(假設每年都是新契約看待),
依保險法64條,保險公司應該主動書面詢問保戶體況阿,
怎麼會是錢先收了但不做事呢?

比較合理的推測我猜啦!真的是猜的,
某保經推薦客戶許多定期險種,後來發現佣收少的可憐,
想推薦一些終身型的險種(例如:終身殘扶)
但是發現終身險的概念剛好被定期險打臉,
所以努力研讀法條,研發了某種奇怪的話術。

但是任何法令的制定,其精神都是要保障買賣雙方,保險法更重視買方
怎麼會有一條法令是訂來讓業者鑽漏洞用的呢?
gmoney wrote:OK!我換一個問法
...(恕刪)


首先,我很重視我的工作,我不喜歡用半吊子的心態去面對。
我之前就一直有這個疑惑,只是我當時也跟大家一樣選擇不去面對。
而昨天太疏忽了一不小心就講出我所擔心的事情,才會造成如此大的反彈。
這點實在非我所願。
我一直沒有說出口是因為一旦講出來,定期險的神話就會破滅了。

但同時也發現人們似乎不太願意坦然的面對事實。
會提出這一點,並不是要完全否認定期險。
而是他的確存在這個問題。
重點在於,後續要如何面對,究竟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而不是要一昧的否定。

你不用面對此問題,這個問題就交給你的業務員面對吧。
但是我選擇面對,因為我要跟我的保戶有所交代。

當然,我也可以選擇假裝不知道。
反正未來的事情,等發生再說就好。
只是我不想也不願這麼做。



我現在壓力跟山一樣大,因為我面對的問題有二:
一、保險法38-1的修正草案
二、保險法127

針對第一點,我47F已有回覆。
"我希望你或其他人是對的。"
這句話並不是諷刺或譏笑的意思,而是認真的。
因為若你們的說法得以成立,那已投保雙實支實付險的保戶,日後自然就不用擔心此問題。
而第二點自然就不用討論。


針對第二點,倘若真的如我所擔心的情況...
那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法127條依法有據。
我的保戶猶如抱著一顆定時炸彈一樣,只是何時引爆沒人知道。
10年前,有誰曾想過雙實支會演變成這樣。
而我的確看到有相關判決,儘管內容不盡相同,但是法理是相通的。
其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



假如是而且有案例的話,保險局一樣可以關門了。
設計保證續保但不保證理賠保單的人及銷售人員都應該判刑。
這點我沒辦法干涉,而案例我已經提供給你了。
但是你似乎太高估政府了,我期待他有所作為,但是他每4年都讓我失望。

而要不要判刑我不知道,至少目前沒相關法條。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gmoney wrote:中午回文太快沒有仔細...(恕刪)

那保險法54條要不要也複習一下
我希望可以用保險法54條跟民法148條來做應對,但是目前我沒有十足把握。


依保險法64條,保險公司應該主動書面詢問保戶體況阿,
怎麼會是錢先收了但不做事呢?
而你所說的保險法64條,你也點出了問題所在。
就算你投保非保証續保的保單,保險公司一樣不會每年發出健康詢問。
這點你若夠閒的話可以詢問你的業務。


某保經推薦客戶許多定期險種,後來發現佣收少的可憐,
想推薦一些終身型的險種(例如:終身殘扶)
但是發現終身險的概念剛好被定期險打臉,
所以努力研讀法條,研發了某種奇怪的話術。
嗯,我後面不會再回覆你的任何發言。
我應該早點看到你這篇回覆的。


但是任何法令的制定,其精神都是要保障買賣雙方,保險法更重視買方
怎麼會有一條法令是訂來讓業者鑽漏洞用的呢?
法條是漏洞?
你要這麼說也對,那你應該要督處立法委員。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cdfkt wrote: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恕刪)


1.徐梁小姐的案例是團體保險,跟現在討論的健康險保證續保似乎案例不同。
團險續保要件跟健康險保證續保要件不同,而且規定健康險保證續保契約的就是保險公司自己。

2.上述案件有符合契約之解釋以有利保戶為原則。

3.實支本來就不應該規劃兩家,名稱都說是實支實付了,因此在其他版面我才會回復你幼兒15000的保費,我覺得很夠了。

4.保險法令的修定只會對保戶越來越有利,不會走回頭路,其目的就是監管保險業。
難道你會認為定期健康險保證續保並保證理賠,對保戶是不利的嗎?

5.我做了某些猜測其目的不是打擊你,是希望你不要一直鑽牛角尖。

cdfkt wrote:
首先,我很重視我的...(恕刪)


38條似乎連排都沒排進去議程吧?

判決我看了,其實主要問題也是在有效期間
如我前面說的,雖然你不明白我的意思
我的觀點是保證續保的定期險跟非保證續保的定期險的保險期間一樣,但是有效期間是不同的,
gmoney wrote:1.徐梁小姐的案例是...(恕刪)

看在你回覆內文還有點內容,我最後一次回覆你。

我這個人很隨和,但是並非代表我被人欺負會悶不吭聲。
與其討論話術,我更希望專注在事實跟專業上。

當初我離開保險公司就是當面嗆爆我主管,憤而離去。
我連一家諾大的保險公司都不怕了,還會怕你這傢伙?
而你既然敢說出那樣的話,就應該設想的到他人會反擊。
還是你以為我不敢公開嗆爆你,所以你才敢肆無忌憚的妄言?
所以你這個不懂得尊重人、沒教養的東西最好離我遠一點。

你後面可以批評我情緒智商不好,我不介意。
但要是今日我任你宰割,明天的我就會向保險公司屈服。




1.徐梁小姐的案例是團體保險,跟現在討論的健康險保證續保似乎案例不同。
團險續保要件跟健康險保證續保要件不同,而且規定健康險保證續保契約的就是保險公司自己。
A:
你根本沒完全看完該篇判決書對吧?
不然就是可能你看不懂。

判決書很難一模一樣,但其法理必定會相通。
我直接擷取重點讓你知道關鍵在哪。
(一) 系爭防癌健康保險契約(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初保,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續保)為單
一契約或接續之二契約? 1.按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1)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2)保險之標的物(3)保險事故之種類(4)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5)保險金額
(6)保險費(7)無效及失權之原因(8)訂約之年月日,保險法第五十五條定有明文。茲
核閱卷附被上訴人於八十八年三月間簽發予高雄銀行之團體保險保險單(保單號
碼00000000),其上登載:「契約生效日:88年3月1日」、「被保
險人洪比崙等246人」、「保險費總計:新台幣432, 688元整」、「保
險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89年3月1日0時止」等內容,且觀之卷
附系爭防癌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第一項亦規定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準此,足認本件團體保險契約(包含系爭防癌健康保險)之生效、存續期間
,僅自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一日零時止。從而,訴外人徐梁如玉
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再加入高雄銀行向被上訴人投保之團體保險,與上開契約
屬不同之二契約,僅在時間上相接續而已


(二) 徐梁如玉於八十八年保險契約存續期內,即經醫師診斷骨盆腔有惡性腫瘤併移轉
,而仍加入八十九年團體保險為被保險人,則關於徐梁如玉部分之八十九年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1.按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保險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民法第一百十一條亦有明文。
經查,訴外人徐梁如玉係於八十八年十月間經醫師診斷發現骨盆腔內有惡性腫瘤
並侵犯脊椎骨,於治療三週左右,因小腸阻塞接受人工肛門手術,八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術中發現部分小腸被腫瘤侵犯,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胃及十二
指腸潰瘍住院治療,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復因腸阻塞敗血症住院,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一日再度手術排除腸阻塞,但未見成效,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死亡,此有長
庚紀念醫院九十年九月十四日(90)長庚院高字第二六九八號函可按,且為兩
造所不爭。又高雄銀行係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以徐梁如玉為被保險人之一而向被
上訴如續投團體保險,亦為兩造所不爭,準此,顯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高雄銀行
與被上訴人簽訂包含八十九年徐梁如玉部分之團體契約時,關於徐梁如玉之防癌
健康保險,其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依上述法條,該八十九年團體保險中關於
徐梁如玉防癌健康保險部分,即屬無效,其他部分,則仍為有效。
2.上訴人雖辯稱:疾病本身並非保險事故,而後它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或死亡才是保
險事故,故無保險法第五十一條之適用云云。然按重大疾病保險,乃被保險人若
患有重大不治之疾病時,保險人即須給付保險金之保險,亦即重大疾病保洗之保
險事故非醫療費用之發生,而是某種疾病之存在,係為使被保險人於生前即能享
受保險之保障。根據兩造所提之系爭保險單條款第二條「保險範圍」約定:「被
保險人於本契約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起,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
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是以,本件系爭防癌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非醫療
費用之發生,而是某種疾病之存在,係屬重大疾病保險之一種。故保險法第五十
一條條文中,所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於本件系爭防癌健康保險係指罹患
癌症本身,而非一般健康保險所指醫療費用之發生(參江朝國著,保險法論文集
  (2),八十六年三月印行,第二八八、二八九頁)。
上訴人另辯稱:新光團體保險要保書之要保人約定事項中有排除第一百二十七條
不負給付保險金之適用,故被上訴人仍應給付保險金云云。然保險法第一百二十
七條係適用於一般健康保險之情形,亦即非以罹患某種疾病為保險事故之發生,
而係以醫療費用為保險事故之發生,故若罹患某種疾病仍投保,保險人僅對是項
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然保險契約仍然有效,於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內,
若再因罹患疾病而就診,保險人仍需給付保險金額,且不以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初次罹患某種疾病為給付之條件,與系爭防癌健康保險於罹患癌症後投保,契約
即屬無效,且僅限於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方給予理賠者,大相逕庭。是以,縱新
光團體保險要保書之要保人約定事項中,有排除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適用,
亦與系爭防癌保險部分無涉。況該要保書13要保人約定事項:「(1)依保險法第
127條關於健康保險之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以在疾病或妊娠情況
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不適用於新光團
體員工福利保險附約。」亦僅係限於新光團體員工福利保險始有排除保險法第一
百二十七條之規定適用。至上訴人雖一再主張,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二月間,上
訴人聲請系爭癌症醫療保險金時,即已得知徐君罹癌之事實,且准予續保,然被
上訴人否認之,辯稱:當時係遭上訴人誤導,致認徐梁如玉係於八十八年三月一
日投保系爭防癌健康保險後始罹患此子宮內膜癌,然經被上訴人尚在函詢各醫療
院所之際,系爭防癌健康保險契約即已開始次一年度之續約(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被上訴人為避免因中斷續約,致損害被保險人之權益,故在被保險人之險種
及保額均與先前相同之情形下,即推定續約一年,嗣後被上訴人於得知徐君並非
係投保後罹癌後,亦無給付上訴人該癌症醫療保險金等語。然八十九年保險契約
既係無效,已如前述,不論被上訴人於契約到期前是否已知悉被上訴人於八十九
年二月間罹癌之事實,仍予續保,均不生影響。是以,被保險人徐梁如玉明知已
罹患癌症而仍於八十九年三月繼續投保系爭防癌健康保險,被上訴人自得主張八
十九年保險契約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契約應屬無效,且依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第二項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2.上述案件有符合契約之解釋以有利保戶為原則。
A:
那是部分,其中就包含了你所提到的身故。


3.實支本來就不應該規劃兩家,名稱都說是實支實付了,因此在其他版面我才會回復你幼兒15000的保費,我覺得很夠了。
A:
那是保戶跟我之間的問題。
但是你覺得有多少保戶投保雙實支,甚至三實支?
而且重點就如同我所說的,我在想該怎麼面對相關問題。
而這個問題,亦會影響到127的部分。


4.保險法令的修定只會對保戶越來越有利,不會走回頭路,其目的就是監管保險業。
難道你會認為定期健康險保證續保並保證理賠,對保戶是不利的嗎?
A:
在還沒修法或相關草案出來之前,我依照現行法條施行哪裡有問題?
你是小叮噹嗎?   活在2050年嗎???

當你說出這句話的時候,你到底是在羞辱我還是在羞辱你自己?
如此沒有營養的話都可以說得出口,實在令人氣憤。

你要不要騎機車不戴安全帽去派出所門前晃晃看?
然後警察問你為何不戴安全帽時,你可以回答他說:
未來機車就要淘汰了,所以就沒有戴不戴安全帽的問題了。
你看一下會怎樣?


5.我做了某些猜測其目的不是打擊你,是希望你不要一直鑽牛角尖。
A:
為什麼我要跟你一樣鴕鳥心態不願意去面對此問題?
你的身份是保戶,你自然沒有這個責任。
但我的身份是業務,我有這個責任去跟保戶交代。

當保戶問我為什麼他的保單沒辦法理賠,其心中感觸絕非一般人所得以承受的。
而我不希望承受這些鳥事,所以我才希望能盡量預防、解套。

而你說鑽牛角尖...看樣子你們真的很希望保險業務都不帶腦的。
當你說出這句話的時候,你可思考過其意思?
保險業務專業度普遍不足,我一直以為是業務自身的怠惰,
我沒料到竟然會是保戶的期許。
你到底是在羞辱我還是在羞辱你自己?



最後,你給我滾邊去,我跟你沒什麼好說的。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hunter8012345 wrote:38條似乎連排都沒排...(恕刪)


我不太明白你表達的意思。

我的觀點是保證續保的定期險跟非保證續保的定期險的保險期間一樣,但是有效期間是不同的。
....你不覺這句話說出來很怪嗎?
既然保險期間相同,有效期間會不同?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cdfkt wrote:
還是你以為我不敢公開嗆爆你,所以你才敢肆無忌憚的妄言?
所以你這個不懂得尊重人、沒教養的東西最好離我遠一點。(恕刪)


首先你要嗆爆我有難度,難在立場不同。
但我想對我稍早的發言向您道歉,我不該在沒搞清楚的狀況下,說那麼重的話(雖然有技巧性地掩飾)。

回歸理性討論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08.htm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你看一下第三條
跟hunter8012345大之前提供的附約有效期間契約比較一下
你應該看得出來不同的地方

再者,附約定期醫療已經賣幾十年了,若存在這麼嚴重的問題
保險爭議案件的比例不應該這麼低,
保發中心有資料有興趣可以自己找。
還是你願意提供其他爭議案件的判決書,我願意研究。

最後,保險法的訂定最主要就是保障保戶的權益,監管單位也不會讓保險公司亂搞,
雖然很多人對政府沒信心,但假如保證續保卻不保證理賠這麼怪的東西都能弄出來賣,
那也不要怪消費者對保險沒信心或唾棄!

cdfkt wrote:
那是保戶跟我之間的問題。(恕刪)

你如果覺得雙實支有疑慮,本來就不應該如此向客戶推薦,那已經違反你的基本原則。
不能推說那是"那是保戶跟我之間的問題",基本上你都沒把握的事,出事難道怪保戶嗎?

cdfkt wrote:
在還沒修法或相關草案出來之前,我依照現行法條施行哪裡有問題?
你是小叮噹嗎? 活在2050年嗎???(恕刪)

你現在提的東西在我認知上就是抵觸保險法,
保險公司規劃的商品不應該存有你說的那種漏洞。
所有保險契約第一條寫的東西都差不多,它的目的就是不讓保險公司亂搞。

cdfkt wrote:
保險業務專業度普遍不足,我一直以為是業務自身的怠惰,
我沒料到竟然會是保戶的期許。(恕刪)

我期許保險業務多充實自己,不要為銷售發明一堆奇怪的銷售方式和話術,
我真心覺得雙實支就是其中一種,自以為是在幫保戶吃保險公司豆腐,還能增加自己收入,
現在為什麼要修法?就是因為監管單位發現這樣是不對的。
副本理賠或許有討論空間,但要不要想一下實支實付的字面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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