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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22年各家保險公司的新生兒罐頭保單大彙整

cdfkt wrote:

...我不再回覆好...(恕刪)


以條款說明,保證續保並非解除 重新締約
而是持續保持有效,且不得因為被保險人體況改變而有所調整。你是否才要去了解實際條款呢??
littlewarriors wrote:以條款說明,保證續保...(恕刪)

你可能誤解了該項條款的意思。

附約有效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你所說的那一條,主要是指費率跟年齡。
換言之,他的意思是說"續保時,不會因體況而有加費的情形發生"。




而一年期保單,保障期間就是一年期。
一年過後他自然就消滅了。
自然就沒有解除不解除的問題。

而你續保的時候,保險契約有效沒錯啊。
但是有寫不論體況因素都保證理賠?
若有效=一定要賠...
那保險法127條等同虛設。



你可能覺得我在強詞奪理。
但是不論條款或法條,甚至是一般文章,其標點符號亦有他的意思存在。
若你無視標點符號,那可能很多條款你都會誤解。

這一條有兩段句子,是在講不同的事情。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cdfkt wrote:
你可能誤解了該項條...(恕刪)


個人認為身為業務員法理知識雖然重要,但是從保戶的立場去解釋才是真的對於保戶有幫助的事情
你認為的樓主規劃方向的爭議點在於續保為「新契約」,所以會受制於保險法127使被保險人可以遭受拒賠
保險契約屬諾成契約,保險人同意承保且要保人繳付第一期保費責任就算開始了
且不討論雖然是諾成契約,保險公司究竟要不要針對「新契約」給予要保人一份「新保單」作為依據,以免陷入羅生門

不如證明:續保「非新契約」

1.從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的長年期健康保險精算實務準則
適用範圍來看:「本準則適用範圍包含長年期(一年以上)之健康保險、保證續保健康保險(含一年期保險)」
產品特性來看:「保證續保之商品所承擔的風險期間為長年期,故應遵循本精算實務處理準則」
所以依照保險公司在精算及設計所謂保險商品時已經將一年一約保證續保的保險設定為是承擔長年期風險的契約
而非當年度的風險(若以續保為新契約的觀點來看,保險公司僅需承擔當年度風險)

2.引用上幾層樓討論的
附約有效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關於討論是否為「新契約」或「非新契約」的關鍵在於上面粗體的「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繼續有效的概念是什麼?
小弟認為是在「有效期間內依原承保條件」繼續有效,因為在契約生效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是共同同意這張保單的有效期間是到我們75、80或是其他年紀,只是一年期保單非屬限期繳費,終身保障罷了(終身的定義可以參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有部分對於年齡的定義,至少目前沒看到例外)
有異議另外提「證明」或是「任何法院裁判」來推翻?
不然我們先採取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吧
hunter8012345 wrote:個人認為身為業務員法...(恕刪)
  
嗯,我認同你第一句話。
而當抗辯時,我當然會站在保戶有利的立場來做主張。
否則我也不會耗費龐大的心力跟時間去探討正確的知識。
這點我想你也是如此。

但是我不太認同都要用保戶有利的解釋做探討
特別是投保前。
否則就會演變成投保前包山包海,理賠時移山倒海的窘境。
當理賠發生爭議時,又有多少保戶可以自保?

而個人認為業務最重要的價值有二:
一、點出保戶沒注意到的事情
二、後續的服務(理賠)



同時,你可看到其他人在回覆我什麼?
他們究竟是想解決問題還是解決我?
這種態度,著實可悲。
你真的期望能靠它們捍衛保戶的權益? 



我不覺得無知可恥,畢竟我也無知過。
而每個人都是從無知開始的。
但是我唾棄的是無知卻不試著讓自己學習、成長。




回主文,你的回覆我還要想想。

第一點,我可以接受此論述,同時也感到受惠。
謝謝你提供此點看法。

但遺憾的是他只是準則,而非詳細公式。
(對於一些資訊,保險公司永遠都黑箱作業~_~)
倘若保險公司回覆說:精算師計算方式已將已在疾病此點納入計算。
只要這樣主張,我們很難去舉證。
但我覺得這主張不錯,日後遇到可以試試看。


而第二點...我覺得主張有些薄弱。
我的看法是續保就僅在時間上相接續而已。
畢竟保障期間就是一年,而第二年度自然是新契約的訂立。
否則也不用去區分一年期保單跟長年期保單了。

而也不用推翻什麼,相信你也很清楚一年期保單保障期間就是一年。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不得拒絕續保,但沒有關於理賠的隻字片語,亦沒有包含體況等字眼。
不知道你要我推翻什麼...? 




最後還是謝謝你,至少第一點我覺得不錯。
讓我有點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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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fkt wrote:
嗯,我認同你第一句...(恕刪)


可能我廢話太多導致看不懂
大部分條款在這條的名稱是「附約有效期間」,有效期間才是我想討論的

附約有效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四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 動終止。
【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主契約被保險人及配偶得分別續保至保單面頁所載最高續保年齡之保單週年日,子女得分別續保至二十三歲之 保單週年日。

長篇大論只是在講我認為保證續保的一年期保單買到的是這個有效期間
只是我每一次的繳費換到一年,所以要逐年使附約繼續有效
(其實原來文章也想表達這個意思,只是很多用字太像)
至於為什麼我這樣認為真的太繁瑣了,解釋到這
除此之外原來想列三點,第三點打到一半被客戶電話打斷作罷
有機會用說的解釋比較快

至於我是怎麼樣的業務別評論太快,我陌生開發起家到現在還沒停,幾個業務該拿的獎也都拿過
我也沒有潛水,因為連帳號都是為了回文隨便弄的,會注意到這篇文章是夥伴轉貼來問我,我才上來回的,這也是我第一次回這個論壇的文,過去也沒什麼在關注

我認同專業要不斷向上提升,不過賣的商品對了倒是不用這麼苛責,每個人有他擅長的地方
賣對東西也是幫到人,至少還是在網路上有做功課的人
比起很多保險叔叔、保險阿姨我覺得很棒了,我是不會這麼嚴格對待啦,有看到再提點就好
我也還是個年資很淺的菜鳥,不見得我是對的,保險專業以外的事情大家和和氣氣的挺好XD
littlewarriors,hsnu510291


兩位好,我忘了先確認一件事情。
兩位是從事保險相關行業嗎?

若不是,我感到很抱歉。
我不應該用專業的角度去看待兩位的發言。
你倆請自便,但是就不要針對我所說的話有太多琢磨了。
因為這些問題是我們的工作,謝謝。

除非你確定我說的內容有問題,那再來糾正我。
這點我隨時歡迎。
否則你累我也累,這點實在令人感到痛苦萬分。



但你倆若從事保險相關行業...
那恐怕兩位要檢討一下了。

我沒有打算在這裡證明我有多行。
因為我知道還是有不少怪物存在,只是他們不屑開金口罷了。
我這點知識在那些怪物的面前,只是班門弄斧罷了。

會有衝突,有一部分也是我太過直接。
我所說的"想一想再回覆",純粹只是我個人習慣。
因為我遇到不確定的事情,都會先確認、思考再做回覆。
可能這句話讓你們感到不快,這點我感到遺憾。

但,保險本就是契約。
契約不談法,要談什麼?

若真的要我說,【罐頭保單】這一名詞就是指保單規劃盡量以定期險為主而已。
我實在不明白為何你們可以吹膨成這樣???

如果真的要我說罐頭相關文章的最大優點,大概就是給人們一個基礎風險認知以及部分商品認識
除此之外,我不太明白為何有必要當成聖經來膜拜。

若兩位也從事保險相關行業,我建議這類文章少看會比較好。
他與其說是聖經,不如說是商品分析會更為恰當。
這些實在並非從業人員該看的,那個是給保戶看會比較恰當。


爾後,我也將依照往常的習慣。
不論其他人回覆的內容對或錯,皆不會隨意去針對任意人做回覆。
但也希望你們在還沒有確認之前,不要針對我的話做回覆。
因為我不會悶不吭聲,我會反擊。

當然,就如同前面所述。
倘若內容有誤,你們可以糾正我。
這點我隨時歡迎,謝謝。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hunter8012345 wrote:可能我廢話太多導致看...(恕刪)


嗯...我還是不太明白你想表達什麼。
我明天在想想你所要表達的內容。
但是,我希望你或其他人是對的

因為倘若你們的說法得以成立,那我目前最迫切的問題將會迎刃而解。
反之亦然。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cdfkt wrote:
兩位好,我忘了先確...(恕刪)


保險本來就是契約 一直都在討論契約 問題在於 你堅持保證續保是新契約的訂立 在現實中明顯就不是 導致你一直在自己的幻想空間當中走不出來 我們試圖將你從這類錯誤幻想當中引導出來 避免繼續去誤導其他人 如果你是保險從業人員 我是建議盡量不要有這種錯誤的幻想 以正視聽 前面回覆已經說過 保險法127條並非新法條 保證續保的一年期定期險也行之有年 該發生如你幻想當中的狀況早已發生 但就是找不到相關案例 請主管多多教育或是在家中繼續研讀可能會比較好
cdfkt wrote:
除非你確定我說的內容有問題,那再來糾正我。
這點我隨時歡迎。(恕刪)


1.先說明我非保險相關從業人員。
2.我的疑問:假設某人投保定期壽險,不幸於投保第N年罹癌,因第N年的癌症死於N+1年,保險公司可以用保險法127條拒絕賠償嗎?

假如可以拒絕賠償,我建議保險局可以關門了
設計跟賣定期壽險的人都應該判刑。

我知道你們似乎在討論定期醫療與防癌險,但以定期險的法源應該也適用於定期壽險,
有誤請惠予指正,感恩!
hsnu510291 wrote:
保險本來就是契約 一...(恕刪)


你好,請你先回覆我,你是從業人員還是保戶?
我再想想該如何回覆你。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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